编者按: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学界和地方政府提出了很多办法,本文从农村土地确权的角度切入,赋予土地确权以金融意义,不失为解决农村金融供求关系失衡的一个办法。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对有关问题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极大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失衡,或者说农村土地及附属物的非市场化与非流动性,使农村金融供求关系形成了死结,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效的供求关系。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活动,对于解开农村金融供求关系的死结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第一,农村土地确权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使农民在金融活动中有可靠的资产依托。农村金融体系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与农民财产权不明晰有很大关系。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土地财产权及其附着物(住房、厂房、写字间等等)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占有相当的分量,在城镇居民家庭中房产更是占据全部资产的主要部分。所以,应该树立城乡统筹的观念,给农村居民的土地、房产以明确的产权界定。这是解开农村金融供求关系死结的一个突破口。 有了明确的土地、宅基地产权界定,农户住房的个人所有权才能落到实处。试想一下,如果农户住房尚不能明确界定为个人所有,那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是农村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从现代金融意义上来讲,金融业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实现资产形式的转换,让不便于流动的不动产变得能够流动,让不便于形成支付能力的固定资产变得能够变现支付,使整个生产活动活跃起来,而不仅仅停留在应对生活之急需。在农村,恰恰是这种流动性不足制约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农村土地确权能够有效推进农村金融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第二,农村土地确权有助于增强农民在金融活动中的还贷意识和还贷能力,从而使农村金融走向良性发展之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抵押物缺失,农村经济发展鲜有银行贷款扶持,往往是财政资金居多,所以,许多地方农户就认为从上面(包括财政、银行、社会捐助等)来的资金都是不用偿还的,因为不管什么资金都是通过银行渠道支付的,在他们的观念里这些没有区别。退一步说,即使他们有还款意识,但由于没有可以市场化的抵押物,或者是有了抵押物,由于农村市场所限,银行也不方便变现,最终贷款不了了之。这也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撤离县以下放贷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村土地确权,使农村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有了流动的现实可能性,尽管达到实际流动还需要法律和政策上的深化与完善,但毕竟走出了关键的一步。这样,农户使用贷款时与其抵押物是密切关联的,会大大增强他们的还款意识。再者,农户也会极其重视其贷款的使用效率与收益,会把用好用活贷款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放在首位,而不是不负责任地把钱花完。从整体上看,农村土地确权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关系密切,有助于形成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使农户的不动产具备市场衡量标准,增强农民在金融活动中的还贷意识和还贷能力。 第三,农村土地确权有助于消除金融机构在农村放贷的风险恐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所以撤离农村放贷,或者严控农村放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村放贷风险不易控制,对农村金融市场普遍具有风险恐惧。其根源在于:一是农村缺乏有效抵押物;二是即使有抵押物,但由于抵押物的市场变现难度较大,使金融机构望而生畏。农村土地确权后,将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以及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与房产市场,这将有助于消除金融机构在农村放贷的风险恐惧。当然,既然是经营活动,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业也不例外。农村土地确权对于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意义在于:一是增加了农村有效抵押物的可信度,二是增加了农村有效抵押物变现的可行性,三是增加了对农村借款人的约束力。这就可以大大降低金融机构在农村放款的风险度,使其贷款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四,农村土地确权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运营成本。作为商业性银行,当然要遵循市场规则,讲求经济效益,否则银行就不能持续。而在广大农村,农民的贷款额度都很小,银行工作成本较高,希望商业银行去开展政策性金融服务,自然行不通。但随着农村的土地确权,将有助于大幅度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首先,一方面,持有土地权证的农民将以土地合作社等形式组织起来,以更强的谈判能力和更低的成本参与到交易和流转市场中去;另一方面,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面对的不再是一个个农户,而是诸如土地合作社等集体组织,信贷成本自然会下降。其次,土地权利有价值,这种价值应该货币化、资本化、市场化,如果农民的土地权得到落实,农民就不再为贷款无抵押物发愁;金融机构也可以大大降低原来发放信用贷款而必须支付的大量前期工作成本。再者,土地确权后势必会促进农村的土地流转步伐,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程度会大大提升,从这个角度来看,同样可以大幅度降低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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