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破解收入分配难题
2012-12-13   作者:方栓喜(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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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 (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12年12月1—2日主办的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政策与体制”第76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上,如何破题收入分配改革成为与会专家关注的热点议题。多数与会专家认为,应当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为重点破题收入分配改革。

  国民收入倍增重在中等收入群体倍增

  1.收入分配改革应当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中改院院长迟福林指出,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这个目标,不是在贫富差距继续扩大基础上的倍增,而是中等收入群体的倍增,即在目前大约23%的基础上,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20年努力达到40%以上,由此使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大到6亿人左右。
  2.形成6亿中等收入群体,对未来10年中国走向公平可持续发展之路意义重大。迟福林强调,这意味着巨大消费需求潜力的释放,从而支撑年均7%—8%的中速增长;意味着利益关系调整的新突破,从而奠定“橄榄型”社会结构的重要基础;意味着贫富差距的逐步缩小,从而形成走向共同富裕的大趋势。
  3.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最具有建设性。
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许耀桐教授指出,国家的分配政策客观上有三个方面:一是针对高收入群体的;二是针对中等收入群体的;三是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其中,最富有建设性的是加快制定有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分配政策。
  许耀桐强调,国家要把中等收入群体作为依靠力量。把中等收入群体作为国家和执政党依靠的力量,并不违背我们党依靠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工农联盟的宗旨。因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结果,必然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以及其他劳动阶层中的更多的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明确提出把中等收入群体作为依靠力量,具有更加积极、更加鲜明的导向作用。

  明确初次分配提高居民收入和劳动者报酬的目标

  1.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和劳动者报酬呈现下降趋势,不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宋立指出,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比重由1992年的66.06%下降到2011年的57.23%,下降主要发生在1999年以后;中等收入群体可支配收入总额在居民收入总额中占比下降,1985—1993年平均占比 57.4%,1994—2002年平均占比55.4%,2003—2011年平均占比51.7%;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大幅下降,从1995年开始,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2007年达到39.7%,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2009—2011年,数据调整后劳动者报酬占比上升较多,但仍然是下降趋势。
  2.居民收入倍增不是现有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下的倍增,而是向城乡居民倾斜、向劳动者报酬倾斜条件下的倍增。迟福林建议:第一,确保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同步并略快于GDP增长。未来10年,在GDP年均增速为7%—8%的条件下,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年均应不低于7.5%;第二,加快建立工资谈判协商机制,确保劳动者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使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从目前大约40%提高到50%左右;第三,确定缩小城乡差距的约束性指标,努力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2011年的3.13:1下降到2020年的2.8:1以内。

  从制度上解决再分配不公的问题

  1.再分配不公降低了居民收入比重。
按照宋立的研究,再分配后,居民收入所占比重进一步下降,从 68.34%下降到57.11%,下降幅度较初次分配阶段扩大了3.4个百分点。1999年以来的收入再分配机制,未能将企业收入向居民部门适度转移,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比重下降的趋势。
  2.目前的部门间收入转移机制,未能有效弥补初次分配的缺陷,形成期望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宋立指出,主要原因在于:宏观税负过重,政府收入占GDP比例大约为31%左右,已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下限,远高于发展中国家一般水平;国企红利未能向政府作实质性转移。企业部门转出收入的规模大幅降低,居民部门获得的转移收入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必然快速下降。
  3.近期完善再分配需要发挥公共部门的作用。宋立建议:第一,国有资本红利上缴财政以降低低收入阶层社保缴费水平;第二,适度降低宏观税负,严格财政预算管理;第三,严格限制国企管理层的薪酬水平,保障国家资本性权益;第四,推进具竞争属性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和现代监管体系的建设。
  4.以制度公平为重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迟福林指出,虽然过去几年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重要的历史性进展,但由于某些制度安排的不公平,使城乡、不同群体间公共资源配置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失衡,由此加大了中低收入群体在住房、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负担,他们的实际生活质量很难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并由此拉大了实际收入的差距。这说明,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过程中能否保障中低收入者的权益,已成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就需要:第一,严格限制经济适用房的受益范围,把住房领域的公共资源主要用于中低收入者,建立完善以廉租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在这个前提下进一步推进住房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第二,加快推进城乡、不同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统一,尤其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障的制度统一;第三,努力缩小财政用于不同社会群体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差距,并建立公开的约束性指标。

  建立公开透明的收入分配秩序

  1.杜绝灰色收入和寻租腐败才能增强中等收入群体的认同感。迟福林指出,在灰色收入较为普遍、腐败问题比较突出、收入分配不公越来越成为引发社会不满情绪重要根源的特定背景下,要使工薪阶层为主体的中等收入者普遍认同自己的经济社会地位,迫切要求以公开、透明为重点,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的基础制度;理顺利益关系,形成公正有序的分配秩序。
  2.以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改革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预算公开。迟福林指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客观上要求建设低成本的廉洁政府,这对财政预算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说,将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推进全口径财政预算公开的条件已经成熟。第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在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三公”经费公开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布其明细账目,并通过3—5年的努力,使各级政府全面实现“三公”经费的公开;第二,拓展财政预算公开范围,将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土地出让金等全部纳入预算公开范围;第三,加快《预算法》的修订工作,为推进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
  3.以官员财产公开为重点,逐步形成覆盖全民的财产申报制度。迟福林认为,当前,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已成为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成为解决机制性寻租腐败、提振社会信心的重大举措。第一,尽快实现官员个人和家庭财产从内部申报转向社会公开;第二,对拟新提拔的官员、新当选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率先实行财产公开;第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将财产公开覆盖至全部官员,争取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覆盖全民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建成完善的收入分配基础数据信息体系。
  4.建立公职人员的收入、财产动态监察制度。迟福林强调,对公职人员进行收入和财产监督是杜绝灰色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关键所在。建议在推行阳光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加快设计建立公职人员的收入、财产监察体系。其重要措施是:第一,加强对腐败高发领域公职人员的收入及财产监督,在推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新突破;第二,强化各级人大对同级官员的收入及财产监察;第三,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对公职人员非法收入及财产的举报制度。

  建立收入分配改革各方参与的机制

  1.收入分配改革的主体是多样的,各方面都要有参与意识。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指出,以 《劳动合同法》出台为例,征求意见的时候,很多外企提意见,而我们的民营企业很少提,但这个法一出台之后,外国公司的立场就是坚决拥护,我们的一些民营企业却有意见。刚通过怎么修法,修法也得两年以后,为什么之前不参与呢?
  2.建立中低收入者的利益表达和政策参与机制。杨宜勇强调,收入分配改革要用好两个机制:一是“两会”机制;二是谈判机制。比如税改的问题、最低工资的问题、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问题,老百姓要用好 “两会”机制,通过“两会”代表表达自身利益。再比如涨工资问题,要建立一个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机制。
  3.中低收入群体自身要有创业意识。
杨宜勇认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就是打造职业社会,构建更加强大的专业队伍,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中低收入群体自身要有创业意识,要成为创业的主体。美国大学生离开学校的时候,26%选择自主创业,中国大学生离开校园的时候创业的不到1%,差了26倍。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要靠人们的自强、自创和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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