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辆车都对生命通道负有责任
2012-12-13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社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分享到:
【字号
  行车途中须避让救护车、消防车这样的驾驶常识,却在现实的道路中频频遭遇窘境。最近,北京一辆急救车载着重伤病人遇堵,虽现场到医院不到3公里的路,因几乎无车避让,足足“爬”了40分钟,最终伤者不治身亡。当事医生微博曝光此事后遂引发如何疏通生命通道的社会大讨论。
  而根据公开报道,救护车甚至消防车都经常遭遇类似困境,今年初也有“北京消防车救火被堵闹市、频遭抢行超车”的新闻,这些特种车在执行任务时,几乎无一不是人命关天。虽然任务本身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与前方拥堵的车辆及驾驶员无关,但要知道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次“无车避让”的受害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制度并非是空白,虽然该法并未规定不予让行的处罚,但像北京和广东的地方法规都规定“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处200元罚款。
  有制度规章却令不能行,原因何在?不外乎两种,其一是技术原因,即路面拥堵状况让上述特种车前面的车辆无处避让;其二是素质原因,明知后方有救护车、消防车却怠于让路,反正病人与己无关,也非自家着火。前者是常见的借口,即便后者属实,也往往不被承认。
  但同为法律规定拥有优先路权的警车不常见被拥堵。一个原因就在于警车上坐着执法者,有条件避让而不避让的司机很可能会立即被处罚,所以遇堵的概率被大大减少。这也是说,救护车、消防车遇堵的状况并非完全不能改善。现在它们有一整套警报装置,遇堵也束手无策,即便事后罚款,在执行中也存在取证困难。
  对此,昨天卫生部发言人邓海华也表示,卫生部从去年开始组织研究制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在这个办法里对包括急救车在内相关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他还说,急救车在路上的交通问题,在交通安全法里,已经写到了特种车辆的权限,要真正落实到位,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卫生部再行“立法”,以部门规章名义出台细化急救车的通行办法未尝不可,但它由于不是交通执法部门,落实情况恐怕不容乐观。
  实际上,要想疏通生命通道至少可以在另外的制度、技术和教育上加以完善。首先就是对于有条件避让而不予避让的车辆施以更严厉的处罚。梳理我国法律对酒驾问题的规定,也可知对酒驾、醉驾的处罚是由轻而重,从罚款到拘留,再到入刑。酒驾、醉驾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妨碍救护车与消防车通行同样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从公众利益出发,加重对于应该避让特种车而不予避让的驾驶员惩罚合乎情理、合乎法律精神,其处罚的金额和形式都应该予以提升。
  其次,在技术上而言,我国完全有条件像新加坡等国学习,在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通过高清摄影,将车辆行驶途中的影像及声音完全记录。这就有效解决了前述执法过程中取证困难的问题,对于有条件避让而不予避让的车辆进行处罚就不会有何疑义了。值得注意的是,具有避让义务的不仅是最近的前方车辆,有时候前车可能没有避让空间,但更前方的车辆适当移动即可提供空间的,如不配合这样的车辆也要处罚,因为特种车前方的每一辆车都应该对生命通道的畅通负有责任。
  最后,有关部门宣传教育上也可以更有作为,比如向公众普及避让急救车的方法,比如德国“左车道的车往左靠,右车道的车往右靠”的办法通常就会空出一条“应急车道”。当然,这种避让一定是集体的传递行为,一辆车接连另一辆车地形成共同责任,才能最终确保特种车辆顺利通行。此外,交通管理部门还要明确因紧急避让而轻微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可以获得处罚豁免。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为急救车让行”是现代化的细节 2012-12-13
· 120急救车怎成了夺命车?[图] 2007-01-10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