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历时8载,终于有望于本月面世。这份难产的方案寄托了民众太多的期望,尽管可能只是原则性、框架式的方案,但也标志着收入分配改革终于迈出了艰难一步。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建立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关键。确保收入分配制度的长期稳定,避免各种短期政策手段调节和应用的不连续性和不稳定性,才能真正使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在长期内惠及全体居民。
针对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八大报告提出,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确保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是中央首次提出居民收入增长量化指标,从定性目标到定量目标,寻求经济增长与福利增长、财富增长与财富分配之间的平衡。
“居民收入倍增”是均衡的倍增,“倍增”的收入应是均衡的可支配收入。根据庇古的福利经济学观点,要实现更大的社会福利必须增加国民收入,同时在分配方面必须消除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在效率原则下均等固然不可能实现,但均等化过程将必然裨益于居民收入的提升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中国历来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古训,虽然绝对的平均主义并不切合实际,但是缩减贫富差距实现国民收入合理分配已经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是指全体人民人均收入翻一番,不是人人收入都翻一番,只能力争大多数人收入有大幅度增加,尤其要保证中低收入者收入增幅高于高收入者,劳动报酬增速快于资本所得,彻底扭转要素分配不公平问题,在市场内部实现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这也符合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
收入分配不公平已经是一个危害很大、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平均主义”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转变,全体居民的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增加了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但是,一些非公平的制度安排使得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中低收入阶层与高收入阶层之间存在着收入上的巨大差距。这种全体居民受益的改革效果符合“帕累托改进”的特征,但我们也发现“帕累托改进”忽略了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不同群体之间目标冲突与博弈导致收入分配出现了严重的公平缺失。在几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缺少一个政策目标和体系都稳定的收入分配制度,这使得居民没有享受到稳定而公平的收入分配,而是在低水平的收入均等化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的转变中承受着分配的不公。
由效率提高引起的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使得制度变迁在报酬递增阶段形成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为追求利益不愿进行制度变革,而是通过强化机制使制度变迁形成路径依赖,甚至把制度锁定在一种无效率的状态,以不断获取利益。这将对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造成损失,使得公平取向的制度变迁无法最终实现。他们反对和阻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比如企业主会反对合理的职工工资增长制度以维护自身的高收入;腐败官员会反对收入申报监管制度以维护权力寻租的灰色收入;国有垄断性企业会反对行业最高工资制度以维护企业职工的高收入。
“居民收入倍增”,从字眼上看好像只是收入的倍增,但实际上它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是涵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揽子计划。
产能过剩、结构转型是我国经济当前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的另一面是需求尤其是内需不足。自2008年我国居民人均收入超过3000美元后,就一直深受“中等收入陷阱”的困扰。处在经济结构转型、拉动内需的关键时刻,均衡的增长结构和收入分配改革是我们需要抓住的牛鼻子。通过收入分配的调整和产业格局的变化,大幅度增加国民财富,壮大中产阶层,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整体上提升国家的经济社会面貌。
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主要是一种“卡尔多-希克斯改进”。通过不公平方式获取高收入的富人阶层,对中低收入人群造成了很大的收入损失,而高收入人群有足够的收入水平在补偿中低收入人群后还能达到高福利状态,这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强调对福利受损失的人的补偿。当前,社会上中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受损失的地位,但由于他们的权力和权利有限,还无法通过自身行动改变现存收入分配制度,政府应该把补偿变为现实,通过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来实现。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应是一种集体选择,根据多数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大多数人的收入分配偏好转化为具体制度安排。政府应该把实现全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作为制度变迁的最终目标,不断地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