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直接税制转型符合中国税改愿景
2012-12-05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社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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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广房产税等,预示今后健全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税种。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最近表示,今后税制改革的重点将包括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并研究逐渐在全国推开房产税等。
  市场一些观点将其诠释为未来中国房产交易环节税负下降之信号。简并房产交易环节税种,若是把部分税种后置于持有环节计征,那么对完善和健全目前国内税制具有明显的先导作用。流转税内含税负的可转移性,而以财产税等为主的直接税,不仅可缓解税负可转移现象,而且在不动产领域构建以房产税为主的税种结构,将可缓解地方寅吃卯粮问题,为构建财事权匹配的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格局提供保障;同时,这也有助于城乡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矫正地方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体的角色错位。
  我们认为,在全国推广房产税,以简并交易环节税为前提,无疑是在不动产市场构建以房产税为主,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为辅的新税种结构,符合中国税制向直接税转型的愿景。当然,在全国开征房产税,当以把其作为一种普通财产税而非富人税,加以推广更为妥当,而要以普通财产税形式定义房产税,则需在国内不动产市场实行新老划断的系统性改革。
  具体地讲,首先把主要在交易环节征收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简并至房产税,然后基于现有房价现值和评估价为税基,设定年税率为2.5%,并折算为月税率,每月向所有普通住房用户进行计征。其次,根据新确定的房产税计征模式,对已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的建设用地和存量房,当把其已在交易环节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总额及税款总额的未来收益(如以基准存款利率计算未来70年的增值收益部分),除以房价现值和评估价,然后以70年期折算成房产税年率或月率,若存量房已缴税费折算出的年税率或月税率低于即将开征的房产税年税率,房主需补交税款差额,反之则地方政府需向业主退还多缴税款。而对尚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的增量土地和住房,按确定的房产税税率和计算公式缴房产税。
  如此一来,在全国推广的房产税,将有效促进房市由流转税主导的税制结构,向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的直接税转型,进而为中国向直接税主导的税制结构转型提供试验。同时,随着未来农地补偿标准的提高,一些地方政府此前通过农地变建设用地获取级差地租将趋向收窄,甚至无利可图。而房产税的开征则为地方提供了稳定税源。这种地方在不动产领域的财政收入来源后移,为地方政府退出土地市场提供了可能。
  总而言之,中央积极向全国推广房产税,透射出相关决策高度重视以财产税和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而财政部的下一步税收制度重点是包括对房产税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进行简并,并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广房产税等,预示今后健全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税种,并不是追求在房地产市场实行流转税和财产税并存,而是倾向于在两类税种间的取舍。如果我们的理解契合未来税改动议,那么房产税在全国的推广,既不会令居民税负增加,又会成为中国税制向直接税转型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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