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公安机关将大力推进交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的工作。(《新京报》12月3日) 以往人们听到个人信用的“黑名单”不以为然,但银行信用黑名单实施几年来,人们开始知道这一“黑名单”的厉害,上了这个“黑名单”,在与银行打交道真是寸步难行。如今,对付交通违法这个痼疾,公安机关准备将其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我举双手同意。
看看我们每年因为交通事故死伤的人数,看看我们远远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交通事故率,就知道其必要性。但是,在挂钩之前,不解决好几个前提,恐怕这个效果也要大打折扣。 技术问题是最基本的,也是最简单的事情。如今,我们在一些领域没有建立“黑名单”,更没有实现各种“黑名单”之间的联网。但是,在信息时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技术上已经不再是什么问题,关键是有法律依据,通过立法来赋予有关部门建立“黑名单”以及进行联网共享信息的权力,然后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所以,“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要解决法律依据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好信息联网等技术问题。 但是,光有法律依据和技术力量建立了这种“黑名单”也不行,这个“黑名单”本身要体现公平、公正,否则就不如不建,因为在一个法治社会,不能仅强调打击和震慑作用,更应当体现对权利的保障。而“黑名单”
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公安机关自身的执法公平、公正和相应操作规程的科学和合理。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科学地设置各种交通标识,让交通违法人能心服口服。有些地方交警为了罚款目的,在不该设置限速的地方设置限速,有些交警对尾随大卡车无意闯红灯的小客车也照罚不误。不科学的设置交通标识,陷公民于违法之中,进而记上“黑名单”,是对公民权利的损害,这种“黑名单”肯定得不到公民的支持。 第二个问题是,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都与公民的权利有重大关系,交通违法记录与这些挂钩,必将影响到公民权利行使。那么,什么样的交通违法与这些挂钩,有关部门就必须好好研究,不能是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也挂钩。 第三个问题涉及到交警部门执法的公平性,有些地方对特权车交通违章视而不见,甚至被电子摄像机拍摄到了也可以删除。如果官员和享受特权的人,连交通违法都不处罚、不记录,那么,专门针对普通公民的“黑名单”就失去正义性。 最后一点,是有关交通违法记录也要研究一下救济程序的问题。任何东西,哪怕是机器操作,都有可能产生失误,那么,交通违法信息出现错误时,特别是上了“黑名单”后,要设置合理的程序让公民有权提出异议并得到救济。再有,交通违法记录上“黑名单”是否也要设置相应的年限,比如一些相对较轻的交通违法记录上了“黑名单”后在过了一定年限后,自动消除,给公民一个改过的机会。 希望“交通违法记录拟与个人信用挂钩”的做法,能公平、公正和透明,让公众信服,让“黑名单”既发挥威慑作用,又体现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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