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式过马路”,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建议,可以尝试将行人违法与个人的信誉度结合,由交警登记信息,定期向其单位公示,并挂钩单位的“先进”评选。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公安机关将大力推进交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的工作。(12月3日《新京报》) 作为社会法律和道德的“中间地带”,信用在现代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信用就是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其以信用价值规制社会主体,以社会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又避免了法律资源的浪费。在已经普遍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的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来标明。譬如在美国,不良民事记录以及刑事记录都会被纳入个人信用档案。但在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尚显滞后。 从发达国家的征信经验和信用的社会功能上看,将包括行人在内的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等挂钩,并无不妥。正如中消协律师团有关律师的发现:目前交警对行人闯红灯的处罚手段不易执行。同时,光靠社会公德的呼吁与约束,显然也不可能根治“中国式过马路”的痼疾。既然依法处罚难度极大,而道德约束又未必有效,那么,理论上将这种痼疾陋习交由法律和道德的“中间地带”——信用来管理,似乎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但是,征信的新思路未必能够破解“记录”的老难题。《交法》中规定得很清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那么,交警对行人闯红灯的处罚何以不易执行呢?长沙市雨花区交警大队的警员给出了具有普遍现象的答案:“不承认、没钱、编造身份的都有,只能批评教育”。由此,我们不禁要问,将行人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能够破解这种执法僵局吗? 显然,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挂钩后,首先要面对的就是交通违法者的个人真实信息采集。采集过程中,是不是依然要面对“不承认、没钱、编造身份”的窘况呢?执法的方式没有变化,变化的只是行人交通违法后除了或将面对交法的处罚,还将追加信用记录,那么交通违法行人的应对方式只有更加抵赖。换句话说,罚款难执行,征信或将遇到同样的困难。 其实,无论是治理机动车交通违法还是行人交通违法,道理都是相通的。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一靠科学合理地分配交通参与者的路权,二靠广泛宣传,三靠提高道路和路口见警率,真管真罚,直到行为习惯养成。现行法律下,舍此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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