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是有益纠偏
2012-11-30   作者:熊志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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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围绕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趋势,《土地管理法》先后有过三轮调整,在这期间,土地管理先后完成了入市到确立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再到区分征收和征用的过渡。本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是第四次调整,也直接触碰到了土地管理的焦点,即集体土地征收问题,调整的目的是通过对征地补偿机制、补偿标准的调整,为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矛盾提供解决依据,也为处于下位法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铺平道路。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直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也是征地冲突的易发点。以往,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执行,但集体土地产权问题更为复杂,而且在补偿标准上,集体土地以土地产值为计量标准,提供不超过年产值30倍的补偿费用,如果折算下来,一亩地一般不超过6万元;而一旦集体土地进入招挂拍完成出让,身价暴涨。在这个过程中,同等的补偿计量标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形成了巨大差价,也正因如此,两者间同地同价的呼声很高。
  要实现同地同价,提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首要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具体修改条款没有出台,补偿标准至少提高十倍只是预测,但是这个趋势,符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方向,在土地增值过程中,农民的确应当获取更多的利益。与过去相比,提高十倍确实可观,但与土地增值的总体幅度相比,以十倍为底线够不够,又成了问题,对于尚未成型的修正草案而言,标准定在哪儿、为什么是这个标准,需要进一步讨论。
  集体土地比国有土地更复杂,至少在功能上,集体土地承担了农业生产、就业以及社保等职能,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远远超过城市居民,因而在制定补偿标准上,集体土地要考虑更多,补偿标准要能对这些职能形成综合的反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留给农民的只剩5%-10%,可见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环节,投资者、地方政府、村级组织以及农民间,一直处于失衡状态,现在提升补偿标准,是对农民权益的加强,也是对以往土地增值利益分配格局的纠偏。
  当然,提升补偿标准之于土地增值部分分配格局的纠偏,其影响只可能是表层化的,农民要能从集体土地的出让中获益,涉及同地同价,更涉及同权问题,涉及农民能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问题。按目前信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未提及农村集体土地交易主体改革,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然不能进入用地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对这个改革仍需往纵深挺进。
  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农民与土地的同步城市化,农民在失去集体土地同时,能够脱离以往的生产、生活方式,融入新的社会结构之中。如果着眼于这个角度,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是重要的一环却不是全部,与之相伴随的,还应包括失地农民与城镇生活、就业和保障等方面相对接的各种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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