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过头税”须问过头“罪”
2012-11-29   作者:朱永华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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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令五申不允许收“过头税”,在河北的沧州、衡水等市的多个县,仍出现了“补交税”和“提前收税”等征收“过头税”现象,诸多当地中小企业被国税局列入约谈名单,面对企业的诉苦,数额甚至可议价。(11月28日《新京报》)
  无论是经济快速增长或是增速迟缓,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都是无可非议的,在眼下经济增速放缓,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更需要税务部门做到“应收尽收”。但经济增速放缓表明企业的日子更不好过,在企业举步维艰的处境中,最迫切的希望是政府给予税收上的政策优惠,帮助和扶持企业渡过难关。这样既有利于为企业保留足够的发展后劲,也是为政府提供可持续增长的“税源”。
  我们的经济这些年一直都在高速发展,地方财政收入也随着逐年大幅增长,地方政府在思想意识中已经形成了“税收增长比例”的概念,而意识不到经济发展本来就呈现“波形”。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出现短暂的迟缓甚至走低说到底都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显然没有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一旦财政收入增幅达不到预期,就觉得吃不消,非但让自己对上颜面无光,也更限制了政府本身的花钱手脚。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不惜征收“过头税”的地方,或多或少的还夹杂着官员某些不可言表的利益企图,希望用这种虚假的财政增长为自己赢得某些政绩资本。
  征收“过头税”是政府执政之大忌,它不仅是公然的违法,也完全可以说是“祸国殃民”,某些地方政府之所以敢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除了虚假的政绩心作祟之外,笔者认为,在法制上也有待完善之处。我们强调单位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纳税的同时,对政府如何保证“依法征税”,如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面对征收“过头税”时,纳税人如何正确行使拒绝权利而又不致于承担“抗税”罪名,依然存在制度上的欠缺。因此,坚决不收“过头税”,还不能只停留在领导的口头上,必须纳入相应的法规制度中,对违法征收“过头税”的地方政府,如何进行强有力的制度性“过头问责”,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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