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未来人民币贷款占比可能会进一步降低,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完整、准确、实时地反映金融与经济的关系、从调控银行信贷总量到监测社会融资总量,将社会提供的资金和直接融资全部纳入统计范畴,已是中国宏观调控的发展趋势。
人民币新增贷款与社会融资规模之比呈现出一条明显的下降曲线,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 10月我国新增人民币贷款5052亿元,同比少增800多亿,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之比仅为39.2%,两者都创出了新低。但与此同时,10月社会融资规模却迅猛增加,达1.2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5000多亿元,达到贷款量的2.6倍。信托、票据及企业债迅猛上升,在社会融资规模中占比超过了40%,已然把贷款抛在身后。今年前三季,我国社会融资规模高达11.7万亿元,比上年多1.9万亿元。若放在更广阔的时间段来看,2002年到2011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年均增长23%,比同期人民币贷款增长率高出6个百分点。2011年社会融资规模与GDP之比为27%,比2002年提高了10.4个百分点。 人民币贷款占比快速下降,与“金融脱媒”现象愈演愈烈密切相关。因此,现在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完整、准确、实时地反映金融与经济的关系,更不能全面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状况和全社会流动性水平,这预示着社会融资规模指标对流动性松紧监测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在进一步增强、进而影响宏观调控决策的意义进一步加大。由此,传统的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等中介目标已不能满足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和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也不利于央行科学实施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前瞻性地维护金融稳定,达到防范整个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目的。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未来人民币贷款占比可能会进一步降低,从调控银行信贷总量到监测社会融资总量,必定是中国宏观调控的发展趋势。 追溯起来,社会融资规模概念是2010年12月央行首次提出并开始逐月公布的,距今恰好两年。也正是这两年,社会融资规模指标基本反映了实体经济的融资规模,成为监测宏观调控效果的重要中间变量。从现实看,如果将规模巨大的国债和外商直接投资等剔除在社会融资总量之外,会令统计数据缺乏代表性;如果要反映“融资总量”,还应包括民间借贷等非正规融资,而目前这些在统计中还是个盲点。现行体制下,目标总量由央行定,“闸门”在“三会”及各金融机构的格局,既不利于央行更准确地把握全社会资金面状况,也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前瞻性预调微调,令宏观调控针对性和有效性减弱。只有将社会提供的资金和直接融资全部纳入统计范畴,才能全面监测和分析整个社会融资的状况。 从统计的全面性、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总水平的相关性角度出发,笔者以为,当下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首先,应将境外净融入资金、创投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境内主体从境外融入的资金,主要包括利用外资、外债、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筹资等几部分,是境内融资的补充和替代,经兑换后形成人民币资金,对社会经济活动影响较大。境外融入资金与现行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不重复,应将其纳入统计范围。与此同时,考虑到核算意义,还应在社会融资规模中扣除境内实体经济向境外社会主体融出的资金。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境外筹资额数据,仅包括境内企业在香港H股上市的筹资额,未包含境内企业在其他海外市场上市的筹资额。据测算,2011年,企业境外上市的筹资额占当年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为2%。而创投、私募股权基金近年来成为中小企业股权、债权融资的重要途径,募资规模稳步增加,也应纳入社会融资规模这一篮子中。 其次,还应将政府部门融资和准金融机构融资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譬如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对实体经济具有投资作用,应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2011年,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净增额占到了当年社会融资规模的7%左右。同时,要更加注重信托公司贷款统计。以信托为代表的“影子银行”近年来迅猛扩张。这个体系运作很不透明,投资人对其运作手法、内部风险管理控制均缺乏了解。信托贷款相当一部分流向地方融资平台,部分负债极可能出现难以兑付情况。 再次,虽然目前的社会融资规模已将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项目纳入统计,但对货币市场基金、特殊工具载体公司等影子银行则无法统计。此外,民间借贷和典当融资作为非正规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其融资规模一直是统计核算的难点。近年来,影子银行对传统金融的替代作用越来越明显,它具有明显的货币创造功能。所以,为确保指标动态调整,应密切跟踪新型融资工具以及民间融资,随着监管逐步加强以及数据资源的整合,在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中及时调整。 此外,理清资金融通方向,确保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不重不漏。例如,热钱的流入流出,通常体现为外汇占款的增减,同时可能引起FDI、外债、股票筹资额、贷款等融资指标数据的变动,为防止同一负债行为的重复计算,热钱不应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外汇占款无论是由央行购汇形成还是由整个银行体系购汇形成,其本质均为货币资金投放,并不是社会主体的融资行为,不应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以金融中介为目标的融资以及境外主体的融资也不应计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金融债券、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以及对冲基金等,均属于以金融中介为目标的融资行为,都不应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 为应对社会融资统计这一庞大的工程,笔者建议将银行调查司升格为央行代管的调查统计局(类似外汇管理局模式),专司金融业以及社会融资规模总量的调查统计,以更有利于央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统计监测的掌控,做好对宏观经济精准的前瞻性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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