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对青岛多个行业调查发现,有的单位为其员工一个月缴存五六千元住房公积金,有的单位则只有一两百元,不同行业之间公积金缴存额度相差数十倍。贷款时“缴得少用不起、缴得多有富余”现象越来越严重。 据统计,2011年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32763元,根据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的规定,该市职工公积金每月合计最高可达5460元。从这点看,公积金相差数十倍并不违规,但符合青岛市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该政策就是公平的。 首先是合法性问题。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文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从法律效力来说,当地方规定与国家部委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地方规定应该服从于国家部委的规定。因此,该市规定的上限是违规的。 再说合理性的问题。事实上,除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公积金缴存额“合法”相差数十倍以外,由于雇主认识上存在偏差,法律意识不强,员工流动性较大,不少单位并没有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按当地最低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的单位更是不在少数。前不久还有报道说,有些地方规定:经营亏损,或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申请缓缴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相当一部分单位被打了折扣。 一边是有些单位公积金短斤少两,一边是部分垄断单位、国企缴纳高标准公积金以达到避税目的。一些企业擅自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与数额,然后,职工以虚假购买、装修住房的证明把公积金变现。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的公积金政策,在某些单位演变成了为职工牟取高额福利,逃避税收的工具,这显然不符合公积金政策的初衷。 本来应该给穷人雪中送炭的公积金政策,结果成了为富人锦上添花,这里面的问题,值得各方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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