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是金融体系内部矛盾、金融与经济体系矛盾的一种爆发,更是对当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的质疑,从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引发的这场次贷危机同样也是如此。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针对危机中爆发的问题展开了大刀阔斧的变革,其中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其倡导的巴塞尔资本系列协议的改进最为受到关注。
1988年推出的巴塞尔和2004年推出的巴塞尔一度被国际银行监管者作为监管实践的重要标杆,然而其缺点也在次贷危机中暴露无遗。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这些不足和质疑提出了一系列的修订方案,并将其作为巴塞尔资本协议(下称“巴塞尔”)正式推出。巴塞尔旨在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方面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监管。在单个银行实体(微观审慎)层面,意图提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市场波动时期的恢复能力,使银行能够更好地抵挡经济金融风险。主要内容包括对原有资本监管要求的完善和流动性标准的建立。在整个金融体系(宏观审慎)层面,力求减少具有潜在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对整个金融业的影响,以对全球长期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起到支持作用。
自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的44号文以来,中国银行业正式拉开了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时实施的大幕。随后陆续颁布的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别针对新监管标准的实施细则给出了详细诠释。虽然作为G20的一分子,实施巴塞尔协议在大方向上势在必行,然而实施标准的设定和过渡期的安排都应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的实际盈利状况和国际竞争力。
2012年6月正式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修订,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版巴塞尔对本土适应性的审慎考虑。
首先,巴塞尔是次贷危机的产物,是针对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西方金融体系中风险较大的金融过度创新所进行的改革。因此,如何将国际活跃银行的监管准则运用到中国所有的商业银行之中,需要更多考虑具体的实施环境。
其次,如何运用创新资本工具,做到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有所区分,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应对资本大幅提升的主要手段。在巴塞尔资本的重新定义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存在扣减项目不全、部分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投资处理方法不严格等问题,新的资本定义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的实际资本充足率要求更高,还使得补充资本时可选资本减少,短期内在资本监管下的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压力推向资本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高银监会和证监会协调监管的要求;同时供给增多将使股票价格下降。而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会加大外源融资渠道资本补充的成本。
针对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工具较少,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趋同的现状,灵活运用金融创新工具,补充非核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将是应对资本监管新要求的重要手段。此外,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可在短期内缓解资本金的压力,但长期必须通过内部积累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急于用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控制银行的风险,可能造成银行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长期规划的实施,以改变资本结构、转变盈利模式,将不利于银行建立长期有效的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更大的可能是倒逼银行一致选择资本市场,最终将成本转嫁给投资者和消费者。
最后,将风险管理的意识渗透到银行经营活动中,防止出现“两张皮”现象,不断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实施巴塞尔,尤其是其中的内部评级法,会从风险治理、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IT等不同层次和维度,改变中国银行业现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可将中国的银行从定性、专家经验为主的风险管理模式推动转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模式,同时相应带动从信贷流程、业务制度到具体运行模式的巨大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预留一定的磨合时间以及数据积累和系统完善时间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