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同时,若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其生育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考虑到企业负担,办法还特别提出,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一半。 生育保险是社保的重要分支,目前生育保险主要的适用法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面向城镇企业职工,现在生育保险立法将受惠人群扩大到所有职工群体,等于实现了全覆盖式的扩容扩面,一方面它在城镇企业之外,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都纳入了保障范畴,另一方面它赋予了非本地户籍人口平等的保障权,保障范围的扩展值得期待。 社保的普惠性,是健全生育保险机制的基本指向,它要求生育保险能够覆盖到所有法定保障对象,不因职业、在职单位性质、户籍等有所区隔。以往指导生育保险的《试行办法》,是建立在特定的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之上的: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结构相对单一,人口流动也没有今天频繁,因而生育保险制度也是立足于本地户籍的城镇企业职工,相对封闭而易于管理。但时至今日,市场经济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兴起,户籍改革的深入给人口流动提供了契机,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增加,新的形势要求生育保险制度必须打破单位和户籍限制,实现完全开放。 就现实而论,《生育保险办法》扩容扩面也是大势所趋。实际上,在1994年统筹性的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后,各地相继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地区生育保险制度作了具体安排。其中19个省份已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目前在很多城市,外来人员享受生育保险也不再受户籍所限。可以看出,地方因地制宜的立法和实践,已经走在了中央立法的前面,因而,《生育保险办法》的新调整,与其说是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的普惠性而适应社会形势变化,不如说是将地方实践统筹起来,从顶层建立生育保险规范的制度体系。 社会结构的多元化、社会流动的常态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此,社会管理应形成统筹、全覆盖的一体化机制,打破职业、身份、户籍等传统分割要素,不同阶层的人都能够流动地享受城市福利,生育保险制度扩容扩面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在此背景下同时扩容扩面的,还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系列保障政策。现在这些保障制度在短时间基本接近全覆盖,户籍限制施加在这些保障制度上的影响也在逐渐减弱,比如医保年限异地互认,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等等,这是社会管理模式一体化的过程,也是公共福利最大化的要求。 当然,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制度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还得打通各种隐性的门槛限制。以生育保险为例,新《办法》规定若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其生育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实际上职工与单位之间的话语权并不对等,而且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招聘环节设置门槛规避参保成本,对职工权利的简单加强,反而可能会将其推向更加不利之境。因而,生育保险的扩容扩面,需要有配套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其实也说明社会管理应该打破条块分割,形成联动、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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