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广东珠海斗门井岸翔翊电子厂突然宣布停产,老板随即玩起失踪,百余工人近半年工资被拖欠,合计近百万元。工人们随即提起仲裁。经仲裁调解,公司方承诺11月12日一次性向工人支付工资。孰料,到期后公司的负责人不见踪影。日前,斗门维稳、公安、劳动等部门介入调解,先由井岸镇政府垫付百万元给工人发工资。19日,领回工资的工人们给相关部门送锦旗致谢。(11月20日《珠江晚报》) 政府帮欠薪的企业垫支欠薪,明显的好处有两个:一是让付出劳动的工人能够拿到属于自己的报酬,有利于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这样化解矛盾,有助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力地促进社会稳定。因此,政府担责的做法让农民工和我们都感到高兴。 但是,这背后也还是有一些问题让人担心:政府的垫支会不会成为帮老板担责的“冤大头”? 应当看到,政府帮企业垫支欠薪,并非政府的法定义务。从《民法通则》的角度看,政府为法人代表逃跑的企业垫支欠薪,更像是一种“无因管理”。按照无因管理的理论,管理人为本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其费用及自支出时之利息,无其他报酬请求权。因此,政府代企业垫资后享有对企业进行追讨本金及利息的权利:或者由企业老板将来归还本息,或者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依法享有优先权。但如果企业主长期不归,或者企业即使破产清算,也没有偿还政府垫支的可能,政府可能就要“背黑锅”:垫支出去的钱打了水漂,而这当然不是政府的钱,而是全体纳税人为逃跑的老板买单了。 因此,我们不能不加区别地赞扬政府垫支,而应该通过强化监管,第一不发生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第二政府的垫支有足够把握收回,从而避免政府遭遇损失。这就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例如,建立企业经营安全预警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发放情况,防止老板经营不善走人的状况发生;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在欠薪发生后,用工资保障基金去补发工资;同时对恶意欠薪经营者依法实行刑事处罚。就是说,政府把自己该做的监管工作做好,就不用做那些本来不该做的“垫支欠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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