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股市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2-11-20   作者:熊锦秋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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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财政部等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明年起,个人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这比目前税负减轻一半。笔者认为,这个政策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也要完善其他涉及投资者的股市税收政策,最大限度为投资者减负。
  《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即限售股在解禁前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享受10%的待遇。笔者认为,第四条前半部分规定非常合理,个人所持限售股在限售期内并非主动长期投资,被动捂股自然不应计算为持股时间,这顺应了市场呼声,值得为之鼓掌。然而后半部分就不合理了,因为按前半部分意思,即使限售股东持有限售股近3年,只要没有解禁,计算持股时间就可认为它还是0天,而散户持股在1个月之内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不享受优惠,仍为20%,凭什么原始股股东持股1天也没到就享受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10%的优惠?因此限售股股息红利所得税理应按20%税率征收。
  广大个人投资者在股市少有获利,多数亏损累累,就笔者理解,股息红利个税减免政策是对广大弱势投资者的优待,但是,作为上市公司发起人的个人大股东,它已享受公司上市所带来的股票巨大溢价收益,就应严格控制其再享受股息红利个税的优惠待遇了,毕竟个税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调节贫富差距。
  目前征收股息红利所得税的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包括企业法人,原因是企业法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投资股票的红利加上其他各项所得,冲减各种成本后如果有利润才需缴纳所得税,有些企业往往通过做账使得该年利润为零,等于变相免掉了股息红利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就没有企业法人这么好运,但笔者觉得,股市中的每个个人投资者同样可看做是一个个小公司,它们每年在股市投资的净收益为交易差价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之和,如果其年净收益为亏损,那么之前上缴的股息红利税就理应退还,目前企业所得税“年底汇算清缴”基本就是这样做法。当然,个人投资者年投资净收益为正,理论上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对此目前也可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最不合理的股市税收政策,莫过于当前的红股所得税。目前企业用当期盈利或历年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以及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都应以所派发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个税;当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税。但无论是哪种方式使得投资者持股增加,投资者财富不会由此有实质性增加,上市公司10送10、投资者1股变2股,只是数字游戏,有“所得”才可谈纳所得税,“无所得”却要被征税,实在冤枉。现假设,上市公司从不派发现金红利,只有红股形式分红,万一哪天公司倒闭一文不值了,投资者没有从上市公司获取丝毫利益,反而要为此出血,岂不荒诞?
  公司把盈利或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只是改变了公司的股东权益结构,都是转为资本,对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于对资本征税,难言合理。而且按照国际惯例,即使对投资者取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在再投资时也给予退税。笔者建议,对所有红股都不予征所得税,只要确保企业在发放股息红利时对投资者如数征收个税,就可防止税收流失。
  当然,如果有人平白无故获得一定数量股票,这就构成“所得”,不过这种情况需要通过完善赠与税、遗产税等办法来平衡社会分配;而且这种情况不是按股票票面额计税,而应按其市场价值来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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