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参保年龄意在提高保险灵活性
2012-11-16   作者:然玉(四川 编辑)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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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天津市政府审议并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公开发布,《意见》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2013年开始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这意味着,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且具有天津市正式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据悉,天津之外还有多地均已从去年开始陆续试点相关政策,这一提前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被解读成变相的“延迟退休”。
  这一逻辑很牵强。一方面,传言中、若隐若现的“延迟退休”,必然带有强制性意味。而“从16岁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阶段仍奉行自愿原则;另一方面,“提前缴纳养老保险”,实则只是延长征缴年限而已。与“延迟退休”,增加实际工作年限,终究有所差别。当公众关注自身的养老前景,职能部门当然也在顺势变革,改变参保年龄无疑是积极尝试之一。
  必须承认,“提前缴纳养老保险”,是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的对策之一:“以天津为例,将参保的初始时间提前两年,参保人需为此支出1280元至7680元的费用。”聚少成多,这部分资金终将转化成养老统筹基金的“增量”。填平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这种提前而非延后的思路,因其弹性与迂回空间,应该更易被民众接受。
  “提前参保年龄”的正效应,还在于丰富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灵活性。日趋多元的社会格局内,不同的群体,有着个性鲜明的意愿倾向。就缴纳养老保险而言,各方的需求与选择,想必也各有不同。例如,一些父母热衷为子女“铺路”,于是愿意自掏腰包,尽早为孩子“参保”;再比如,很多人早早弃学、工作,他们也期望趁着年轻,尽量早地开始缴纳“保险”……将初始参保年龄调整为16周岁,无疑满足了这部分人群的内心需要。
  本质上,提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年龄,只是扩充了民众的选择空间,满足了不同群体个性化的参保需求。其既能一定程度上为“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又能减缓推行“延迟退休”的迫切性,乃至从根本上压低“延迟退休”政策出台的概率。凡此,又怎是一句“变相延迟退休”的粗糙判断所可掩盖。
  除却上述种种,“变更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的尝试,更大的意义,或许还在于理念层面的突破。职能部门终于意识到,注重细分和差异化、提高灵活度、关注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求,才可真正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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