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罚息需要相关法律规范
2012-11-16   作者:冯海宁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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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来,银行“全额罚息”的做法引发争议,业内专家认为,各家银行对信用卡罚息偏重,全额罚息的规定不合理,信用卡滞纳金大大超过本金。14日,记者从北京各大银行了解到,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目前均未实行“全额罚息”,欠款容差在10元以内的不用支付利息。
  在很多人的眼里,似乎只有工商银行一家取消了“全额罚息”。然而,记者调查却发现,多家银行目前均未实行“全额罚息”。到底是其他银行早已取消了“全额罚息”,是舆论“冤枉”了其他银行,还是最近在舆论压力之下,部分银行调整了自己的还款政策?不管怎么说,未实行“全额罚息”总比之前实行“全额罚息”要好。
  客观地说,容差还款相比“全额罚息”是一种进步,还款人面对的罚息减少了,银行操作更灵活更人性了。但也要看到,“欠款容差在10元以内不用支付利息”这一政策也欠合理,因为欠款金额要是超过10元的还款容差,就会按照全额计息。最合理的还款政策显然是工商银行目前实行的还款政策,即只针对应还未还部分进行计息。
  也就是说,很多银行虽然未实行“全额罚息”,但仍然变着花样进行罚息,罚息政策仍然不合理。而银行之所以调整自己的还款政策,显然是因为“全额罚息”是一个让公众反感的政策,银行特意与“全额罚息”划清界线,以便改善形象。不过,不管银行怎么变花样,只要与公众期待的还款政策有距离,公众仍然会质疑银行政策是“霸王条款”。
  在笔者看来,银行与其故意躲开“全额罚息”推出容差还款政策,不如像工商银行一样,一次性将政策调整到位,这不仅有利于银行树立正面形象,而且有利于银行增加信用卡客户。虽然变一些花样罚息能减轻众怒,但今天的金融消费者越来越理性,最终还是会识穿银行通过不合理罚息进行牟利的把戏。
  让人忧虑的不仅是银行变着花样罚息,还有银行替“全额罚息”狡辩。有银行业人士表示,全额罚息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银监会规定。据笔者所知,国际惯例有两种,一种是全额计息,另一种是按未偿还部分计息,银行是在有选择性地解释国际惯例。而且,“全额罚息”也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定的平等公平原则。
  我们不能指望各家商业银行自觉改变,而是要通过修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所有银行的还款政策,向工商银行的还款政策看齐。只有在法律上进行强制,才能避免银行的霸王条款变花样,才能防止银行为自己的霸王条款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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