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的陈某与朋友外出吃烧烤,席间喝了两瓶啤酒,酒后,陈某骑着电动车带朋友回家,途中撞到路边一辆车,造成二人受伤。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对陈某进行酒精测试,确认陈某属于醉酒驾驶。事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11月14日《山东商报》) 对此判决,相信不少人心存疑问。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的一个罪名,其具体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里的“醉驾”专门指“醉酒驾驶机动车”,而陈某驾驶的是电动车,在人们眼里,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醉驾非机动车也被判刑,莫非是法官搞错了?注意,陈某除了醉驾外,并没有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法官并没有搞错。个中关键在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未被认定为非机动车,而是被认定为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而超出“国标”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 众所周知,目前很多电动车的设计时速、整车质量都超出国家标准,因此,醉酒驾驶电动车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刑,也属正常。实际上,只要上网查询,就会发现醉驾电动车被判刑并非个案,同样的案例还发生在很多地方。有必要提醒的是,危险驾驶罪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这意味着,只要有醉驾、飙车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已触犯该罪,都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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