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协调势在必行
2012-11-15   作者:夏斌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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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斌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11日在十八大新闻中心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股市的下跌,监管部门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等于完全的责任和绝大部分的责任。
  那么,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央行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监管制度和方式又将如何选择?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仍存大量分割,部分分割是出于我国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考虑,但更多市场分割是部门职责划分不清与协调不力导致的。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应该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但纯粹的功能性监管,又会导致多头领导,增加微观企业成本,并且可能出现政策冲突。
  为此,有必要在多个监管部门间先有一个政策协调汇总机制,将功能性监管汇总,转换成对机构的管理后,进行对口管理。如果不作合并调整,也可设立“一行三会”监管协调委员会,下设银行、证券、保险等功能性监管机构,然后将其分解到分别的管理部门。对于实际执行金融功能的“影子”机构,需根据“功能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当这些机构的业务规模或市场影响力达到一定程度后,应强制将其转换为传统金融机构,接受正规金融监管。
  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势在必行。随着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融合,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以分业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有些捉襟见肘。调整金融监管部门,短期成本较大,特别是当各监管部门之间又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模式与固定方法时,更应着重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一是应尽快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方法,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和适当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套利机会与监管真空。这里的关键是避免政府提供的安全网被滥用,尤其是银行的信用和客户关系的被滥用和不公平竞争。二是建立对金融创新的协调机制。目前除了金融控股公司外,需重点予以协调的,主要是各类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应出台各部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规范各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三是建立危机处理预案。当监管框架,甚至监管组织发生变化,协调方式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但协调的主要内容仍将围绕上述要点展开。当前,可尽快恢复“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并下设常驻机构,首先就实现功能性监管下达各监管部门应落实的监管内容,就每一项功能监管出台各部门都需遵守的规章制度或指引。
  监管部门与所监管企业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督不力应突出解决的问题。监管部门与所监管行业的人员间的调动,需有一定的防火墙,以加强监管部门“裁判”角色的公正性。如监管部门的人员调往所监管行业的微观企业,应严肃政纪,坚决执行三年“冷却期”。该行业里人员调往监管部门,则应责令其辞去市场职位,退出相关领域的投资,关系人的行为应得到一定约束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创新是唯一的推动力。但是,如何处理好加强金融监管和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是多年来始终没有处理好的一大问题,也是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极其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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