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首批八省区市的清理整顿已通过监管部门检查验收,这为即将到来的全国性场外市场进一步铺平了道路。与此同时,证监会先后出台《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并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已注册成立,总体而言,全国性场外市场推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正式开张的日子不再遥远。笔者认为,全国性场外市场需从市场定位、制度建设、监管服务等三方面入手,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聚集市场人气。 第一,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定位需区别于沪深市场及区域性场外市场,既是一个融资交易平台,亦为沪深市场培养后备力量。场外市场与沪深市场的区别已获得广泛共识,由于公司规模、成长阶段不同,监管办法也不尽相同。但是,在存在多个区域性场外市场的情况下,设立全国性场外市场的目的是什么?证监会文件表明,全国性场外市场挂牌公司是股东人数超过200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区域性场外市场则是股东人数低于200的公司。除了股东人数的考虑,笔者认为,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初衷之一即提供一个更加符合“三公”精神的市场平台,聚集更多优秀的小微企业,形成区域性场外市场难以达到的规模效应。如果全国性场外市场的软硬件设施与区域性市场雷同,小微企业可能回避股东人数200的红线,避免进入全国性场外市场,回避更多的监管和约束。因此,全国性场外市场要提升人气,需提供更好软硬件设施,为挂牌企业提供更加公平有序的成长氛围,培养更多的公司形成规范化运营理念。 第二,全国性场外市场公司数量众多,市场的不确定性更多,需要更加全面完善的市场制度。虽然相关管理规定正陆续出台,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了稳定预期,但是这些规定亦需在市场开张后,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笔者认为,小微企业选择到场外市场挂牌的目的一般包括融资、出售股权、获得品牌效应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提前感受资本市场氛围从而为公开上市做准备等。也就是说,公司挂牌的目的是多元化的,市场应为此准备全面完善的制度。如果公司的目的仅是交易,那么其股权换手率将较高,波动也可能更大。对于此类行为,制度应以限制和惩罚为主。如果公司是为了更长远的发展目标,那个其违规的可能性较小,更多的是需要交易所这一平台,获得各方面的规范化运营经验。对于此类公司,制度需着力于创造发展条件,鼓励创新性尝试。 第三,全国性场外市场需要监管与服务并举,以市场环境赢得小微企业和投资者的信赖。笔者认为,全国性场外市场在中央政策的支持下,资金实力将优于区域性市场,也将拥有更多的资源和发展条件。但是区域性场外市场仍然对全国性市场构成一定竞争压力,二者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是互补关系,但对企业而言也可以互相替代。即使股东人数突破200,在证监会尚没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亦可选择只在证监会登记,不在场外市场挂牌。那么,全国性场外市场为吸引更多的公司进场交易,就必须提供更好监管环境,更优质的市场服务,既要打击违规和市场操纵行为,亦需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类型挂牌公司的需要,满足各公司的正当要求。 全国性场外市场吸引了小微企业、民间资本、券商、律师事务所及资产管理公司等众多市场主体的目光,该市场的推出将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又一历史性突破。未来全国性场外市场与区域性场外市场、券商柜台交易市场一起,将构成中国版的纳斯达克,深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助力中国小微企业成长和产业结构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