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费10000元,即使只有10元未还,银行仍按10000元收息。作为信用卡持有者的山东律师王新亮,昨日致信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请求银监会对银行业涉及信用卡的“全额罚息”霸王条款进行整顿或废除。对此,银监会昨日表示,暂时没有回复。(11月7日《新京报》) 信用卡全额罚息可举个直观点的例子:同样都是透支1万元,到期当月25日还清9999元,差1元未还。假如按照未尝还部分,也就是只对1块钱计息,从消费当天9月1日到10月5日第一个账单日为止,共计为35天,得出利息0.0175元。但是,假如按照全额计息利息就需要偿还120.0055元,而这与按照未偿还部分计息的0.0175元相比,两者相差6800倍。 银行的原因无外乎两点:首先这是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手段;其次这是国际惯例,我国不例外也没什么可指责的。但这两种说法实际上都不见得站得住脚。 目前信用卡风险的源头其实是在银行。大多数持卡人面临全额罚息,并不是说故意不还,更多的是属于疏忽大意,这看似要怪持卡人自身,其实银行也脱不了关系。一般银行在推荐办卡的时候,都是在强调免息期长、结算方便等优点,甚至采用多种促销手段吸引办卡人透支消费,而并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造成持卡人不明不白就受到全额罚息的惩罚。既然持卡人在银行允许的范围之内部分履行了还款责任,就没有必要受到银行高利率的惩罚。因为持卡人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并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性,如果持卡人领用信用卡的目的是在于恶意透支的话,那么全额罚息规则根本就防范不了信用风险。 其次,所谓国际惯例的说法没有法律效力,而且也并不准确。银行所说的国际惯例,只是指国外一些银行一般所采用的做法或信用卡章程中的一般条款,而并非法律渊源意义上的国际惯例,具备法律效力的国际惯例必须是“国际法院等国际裁决机构所体现或者确认的”。更何况,不少国家和地区也早就不采用全额罚息,比如美国颁布的《2009信用卡问责、责任和信息披露法》就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上一账单周期内的透支额重复计息,也不得对账单周期内及时偿还的当期透支款收取任何利息及费用。 有些人天真地认为,既然有黑纸白字的合同,既然事前双方都是同意的,那么说这是霸王条款就是矫情了,却不曾想过,缔结的条约可能从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工商银行早在2009年就取消了信用卡全额罚息,这值得肯定,遗憾的是跟进者寥寥。总而言之,在信用卡全额罚息这件事上,不管银行方面的说辞看上去多么有理,也不管法院的判决结果都是银行获胜,调整乃至取缔全额罚息都应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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