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 推动险资投资信托产品
2012-11-08   作者:郑则鹏 李婷  来源:证券时报
 
【字号

  今年以来,保险业改革步伐越迈越大。今年7月份相继出台4项新的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共同特点是放低险资进入门槛,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领域。
  今年上半年,股市低迷债市震荡,投向实体领域的如不动产、基建项目和相关金融产品百分之五点多的回报显得具有相当吸引力,其中占比较大的则是债权计划和信托产品,这为险资投资信托产品提供了契机。但目前除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平和中国太保四大险企已将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全牌照收入囊中外,其他保险公司仍需采用间接方式进行投资。Wind数据显示信托产品中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发行数量最大,占比26.08%,贷款投资信托产品占21.14%,权益投资信托产品占19.86%,而股权投资信托、债权投资信托和房地产信托产品则分别占6.86%、4.01%、0.91%;但房地产的信托产品依然是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的,上月发行收益达到10.08%,其次则是股权投资,收益率普遍达到9%以上。若险资能进入信托市场,则有望摆脱上半年投资收益仅有1.93%的困境。

  可能投资的主要信托品种

  一、基础设施信托产品主要将信托资金专门用于投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参与投资市政工程、公共设施、水务系统、道路交通或者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一般采用信托贷款、股权投资合作开发等方式。融资主体往往是具有高信誉级别或拥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业集团,所投资项目也多为投资者较为熟知的、服务社会的重点工程, 产品本身附有政府信用或银行信用,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稳定的投资收益。
  鉴于上述产品投资标的通常是政府批准可建,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并附有保底的投资收益,大部分未设定浮动收益上限,且在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市场行为下,无疑对保险资金来说是提高投资收益率的主攻方向。但新政中除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外,并没有明确房地产信托和基础设施信托产品属不属于可投资的不动产和股权金融产品,这一点有待制度明确。
  二、房地产信托,投资范围主要是贷款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动产信托,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将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其依照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一种法律关系;二是房地产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现有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资金投向房地产业。对保险资金来说,更多的是第二种。根据险资新政,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五种不动产: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并规定险资可以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机构发行关于上述五种投资标的的不动产金融产品。
  三、股权投资方面,从现有大型险资投资方向来看,行业上更倾向于选择金融类企业,险资直接投资一向青睐的银行股权越来越稀缺,而间接投资则更青睐于选择收益稳定、有持续稳定回报的PE基金,而相应的PE股权投资信托产品则如雨后春笋,保险资金需根据各家风险和收益的匹配,评估后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

  险资投资信托环境将改善

  新政对保险资金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有以下几方面的改进:一是放宽盈利、净资产和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净资产从10亿元降低到1亿元,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从150%降低到120%;二是扩大直接股权投资范围:增加能源、资源企业和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不再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三是明确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机构资本要求: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四是扩大股权投资比例:投资未上市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总比例,从上季末总资产5%提高到10%,配置比例可以自由确定,单一比例不高于股权投资基金的20%,明确集团合计投资比例不高于60%;五是放开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及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上季末总资产20%;非自用性不动产不高于15%;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及不动产金融产品不超过20%。单一比例: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或不动产不高于发行总额50%;其他不动产金融产品不高于发行规模的20%;明确集团合计投资比例不高于发行规模的60%。
  综上可见新政对投资主体条件、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都有较大幅度的调整,但是“一事一议”的规则和投资决策程序上并没有改动,这意味着保险资金实际投资此类信托产品仍旧不便,究其原因主要是信托产品高收益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而信托产品最主要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即兑付风险,以房地产信托为例,经过过去两年爆发式增长后,房地产信托将在今明两年迎来集中兑付期,兑付问题成为市场关注焦点。尽管目前没有信托产品被曝出兑付失败,但房地产信托风险暗流涌动,市场不乏房地产信托提前清盘现象。据公开信息显示,三季度以来,房地产信托提前清盘数量就达15只,涉及中诚、中融、新华信托等多家公司。房地产信托密集发行主要是在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2010年一季度末,房地产信托余额仅为2351.29亿元,2010年末增加到4323.68亿元,2011年6月末继续增加到6051.91亿元。而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期限多为2年左右,以此测算,2011年上半年新增的1700多亿元房地产信托中的大部分将在2013年上半年兑付,加上2011年发行的2年期以上的信托产品,预计2013年上半年将是房地产信托兑付的高峰期。今年以来房地产销量和房价双双下降,对偿付构成压力,出于刚性兑付的行规,一些房地产信托将面临提前清盘。但刚性兑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托公司的创新和发展,伴随着信托业的壮大,信托公司将在严格履行受托责任的前提下,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当然这需要软硬件等相应配套设施的完善。
  综上所述,保险资金为摆脱投资收益困境,需要也可以进入更多另类投资范围如信托产品,但还需要完善相关条件。如信托业本身软硬件设施的完善,包括监管层、信托公司的人员配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环境等,完善配套法规制度,规范市场行为,控制兑付风险事件;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需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出台专门的办法,规范信托公司门槛,明确可投信托产品的品种、风险等级和担保条款,增加可操作性;保险公司针对信托产品高风险需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加强风险控制,做好调研和评级,做到事前评估、定期跟踪,并定期进行压力测试进行止损,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郑则鹏工作于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李婷工作于长江财产保险公司)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险资投资不宜过热 2012-10-24
· 险资投资别过热:鸡蛋不宜放在多个篮子里 2012-10-24
· 险资投资已进入全面放开的第三阶段 2012-08-06
· 保监会降低险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门槛 2012-07-26
· 保险资管可开展公募业务 险资投资范围拟放宽 2012-06-14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证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