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国务院医改办即将出台《关于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尽管有关部门迅速出面辟谣,但鉴于芜湖、北京等医改试点城市已经或将要采用的做法本质就是“暗扣变明扣”或“二次议价”,一时间“二次议价”等话题迅速引起行业内热议。 “二次议价”合法化之所以引起重视,在于此举动摇了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一方面,我国公立医院现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医院不是议价的主体,有关政策曾明令禁止“二次议价”。另一方面,公立医院药品现实行“顺加作价”政策,即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二次议价”后医院如果不以实际购进价调整零售价就违反了上述政策,如果根据政策调整零售价医院也绝无“二次议价”的动力。 应当承认,虽然经过10余年的药品集中采购和20余轮的降价,目前公立医院药品价格虚高现象仍很严重。一般来说,集中采购将分散的买家集中,议价能力理应增强,尤其现行的集中采购将全省公立医院采购集中,议价能力理应更强,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药价虚高”现象呢?这是因为现行的集中采购政策同时实行了“顺加作价”政策,医院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不难发现医院的购进价越高收入越高,反之则越低,“顺加作价”束缚了医院的议价动力。虽然集中采购将分散的采购集中、虽然集中采购由政府主办,但参与评审的专家多来自医院,“强大”的集中采购不能降价,就不足为奇了。 实行“二次议价”和“暗扣变明扣”的本质是否定“顺价作价”政策和“零加成”政策,本质是释放买方的议价能力。探索实行医院“二次议价”有助于改善流通秩序、提高医院补偿效率、遏制回扣促销、治理“药价虚高”,是应当鼓励的。当然如果直接改革集中采购的“顺加作价”政策或“零加成”政策,提高买方的议价动力,就能一步到位降低价格,无需“二次议价”。 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顺加作价”政策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虽然已经暴露出一些弊端,但改革应当循序渐进进行,贸然否定既不可取,如条件不具备也存在风险。 对医院而言,过度用药的激励增大。由于医院的垄断地位,如果放开医院的议价能力,克林霉素磷酸酯2000%的流通总加成将多数被医院占有。如果没有配套进行支付方式改革,谁能保证2000%的加成不刺激医院疯狂卖药?如果放开医院的议价能力,医院绝对有可能以接近0.6元的价格购进克林霉素磷酸酯,医药行业秩序将面临天翻地覆的变化。 医院的议价能力不是越强越好,议价能力强可能解决了“药价虚高”,却容易导致“药价虚低”,基本药物采购的“双信封、价低者中标”带来的结果想必大家还记得。事实上,美国也采取措施限制医院的议价能力,1996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出台的医疗保健强制反垄断政策中,对GPO组织的采购行为提出控制指标,规定医院某一产品或服务通过一个GPO采购量不能超过该医院该产品或服务总量的35%,该政策认为过强的采购能力将会导致GPO获得低于竞争最低保障线的价格,从而会使得生产商利益受损、产量减少、降低质量或者减少研发费用等问题,最终影响到患者的利益。 顺加作价政策尽管有许多弊端,但客观上限制了医院过强的议价能力,与美国多货源采购的方式有相似效果,起到了保护生产企业的作用。事实上,顺加作价政策的形成也是受到生产企业呼吁的影响。开展“二次议价”本质是废除“顺加作价”政策,一定也需要其他限制医院议价能力的政策配套,否则对医药行业是危险的,最终对患者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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