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启动证券公司直接股权投资业务试点。5年来,券商直投行业无论在规模实力、投资业绩、业务优势还是模式创新等方面都取得重大进步,已成为中国股权投资行业重要力量,也成为证券公司业务重要组成部分,券商直投即将迈入创新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个关键时期,《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出台势必对券商直投行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对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长远意义。 首先,《规范》对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再造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近证券行业各方面都在呼吁通过创新再造券商的五大基础功能:交易、托管结算、支付、融资和投资,尤其要突出资产管理、投资、场外市场三大业务的创新。《规范》的出台,将促进券商直投业务进一步拓宽投资方式和盈利模式,大力发展基金形式的杠杆化投资,形成更为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等等,从而促进证券公司融资和投资功能,并促进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创新。《规范》的出台把握了直投业务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机,很好地抓住了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再造的着力点,对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再造势必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规范》将有力提升券商直投业务的创新能力和发展空间。 在证券公司创新大会的精神指引下,券商直投行业不断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新思路,券商直投开始逐步突破自有资金的限制进入杠杆投资阶段,许多券商直投着手设立各类投资基金,转型成为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另外,部分券商直投已跳出项目退出以IPO为主的方式,开始探索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项目退出的新途径。但是,目前从整个行业来看,直投业务的投资方式和盈利方式还较为单一,以基金模式为主的杠杆化投资规模较小,造成直投业务收入比重在证券公司总体收入中还很小,对证券公司总体的贡献度和影响力不足。 针对这一发展现状,《规范》为券商直投业务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空间指明了方向。比如,《规范》对直投公司发展受托管理直投基金业务制定了清晰的规则,明确了直投公司可开展直投基金的种类和类型,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大大扩展了直投公司业务范围,而且对设立直投下属机构及直投基金采用备案方式,提升了券商直投业务的自主创新积极性。再比如,《规范》放松了直投公司及其直投基金不得负债的限制。这些新的规则对于券商直投业务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空间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再次,《规范》为券商直投业务创新发展提供了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的制度保障。 《规范》的出台再一次体现了证监会和协会的指导思想,即直投业务的创新发展必须以规范管理和风险控制为前提和基础。《规范》从业务规范、人员管理、风险隔离、直投基金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既严格有效、又切实可行的规定,尤其在几个方面加强了规范力度:一是对券商直投与母公司隔离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直投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二是在大力支持券商直投发展基金受托业务的同时,对设立直投基金专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三是加强了对直投业务人员的管理,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确保较高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专业投资团队;四是确定了协会对直投子公司及其直投基金的自律管理规则。这些规定都进一步为券商直投业务创新发展提供了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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