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改中的平衡与博弈
2012-11-02   作者:潘洪其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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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近日公布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简称《意见和建议》),认为该草案存在着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缺乏措施保障、环保监管职能配置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等四大问题,建议补充保障公众环境权益、跨部门跨区域环保协调机制等10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今年首次启动大修。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简称《草案》)一审后,公开《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前,环保部曾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提交过一个环保法修正案建议稿,但《草案》对环保部建议稿的意见采纳较少。现在,环保部作为履行环保职能的国务院主管部门,组织各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等各方讨论,并向社会公布其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其中不乏直接而尖锐的批评意见,表明环保部对《草案》是不满意的。以政府主管部门身份如此表达,这在以往的修法中比较少见。
  对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草案》和环保部的《意见和建议》,不难发现两者在不少地方存在着具体的分歧。比如,《草案》用较多内容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调整约束,《意见和建议》认为,调整约束企事业单位是专项环保法律的职能,《环境保护法》应当主要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草案》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建立监测制度等,《意见和建议》认为,这些规定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环境标准”应由环保部门单独制定,等等。问题已经提出来,分歧摆上了台面,接下来,在环保法修改的过程中,必然会就这些分歧以及其他一些内容,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和更充分的博弈。
  单就环保部公开向人大法工委修法提出意见建议而言,首先体现了人大立法与部门参与之间的一种“平衡”。人大是法定立法机关,立法是人大的基本职能之一,然而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和领域,立法过程常常为法律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所主导,政府部门不但组织起草法律草案,而且对草案征求意见和审议通过也发挥实质性影响。近年来,随着人大立法的自主性逐渐强化,人大在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审议通过草案等环节的主导性都有所增强。在人大立法的主体框架下,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参与立法并施加一定影响,但难以像以往那样起到主导作用,难以实现“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律化”。
  法律的作用之一,是调整不同主体、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立法过程也是博弈的过程,从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到企业组织、普通百姓,都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参与到立法博弈中来。环保部组织起草的环保法修正案建议稿未被立法机关接受,从程序上讲避免了“部门立法”之嫌,他们转而向人大法工委提交关于环保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布,以“强势”姿态参与立法博弈,这是一种自然而正当的做法。只有经过充分的博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才能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最终使修改后的环保法成为一部平衡、中道的良法。
  《环境保护法》是国家的环保基本法,不是环保“部门法”,当然不能走“部门立法”的老路,但环保部门有权参与环保法的修改过程,其声音和诉求理当得到足够的重视。或许多少年之后,人们回忆起环保法修改中“平衡与博弈”的故事,会把此次修法视为法制史上立法博弈的经典案例。那将是一个令人欣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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