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之死再证工伤认定制度不人道
2012-11-02   作者:晏扬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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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尹广安的儿子说,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父亲的生命,说一定要坚持48小时,当时他不清楚这是为什么,咨询律师后才知道。于是,为了拿到16万元的“高额”赔偿,儿子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羊城晚报》10月31日)
  这是一幕荒诞的图景:病人命悬一线,劳务公司忙不迭地要求医生用呼吸机维持,目的不在于抢救病人性命,而是在算计工伤赔偿。这更是一起人伦悲剧:父亲的心脏还在跳动,生命尚未逝去,儿子却残忍地撤下呼吸机,将父亲送往鬼门关。我相信,这将是做儿女的一辈子的愧疚,永远无法救赎。
  先有冷酷的制度,后有冷酷的人心——民工尹广安之死再次印证了这个道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换言之,如果一个人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两天之后才死亡,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家属无法获得工伤赔偿。据专家介绍,若认定为工伤,死者家属可得到40万至50万元的赔偿,若不能认定为工伤,非工伤死亡赔偿金只有3万至4万元,两者有天壤之别。所以你应该明白了,为什么劳务公司要求医生用呼吸机维持尹广安48小时的性命,为什么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转而与劳务公司私了,讨价还价得到的16万元,相对于3万至4万元非工伤赔偿,确实算是“高额”了。你可以指责家属在“保命”与“保工伤”之间选择了后者,而我觉得,不人道的工伤认定制度更应该受到谴责。
  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作此规定也许有其初衷,但置于现实便显得荒唐透顶,它意味着一个人要想被认定为工伤,就得早点死、赶紧死,如果一个人生还希望不大,那么抢救不如不抢救,这是何等不人道乃至冷血!名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竟以如此冷酷的面孔对待倒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吗?2007年,江苏女教师李华晕倒在讲台上,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尽管她的病是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教育局拒绝认定为工伤,而拒绝的理由,说白了就是李华死得太慢、太晚了。犹记得,李华之死曾引起舆论对工伤制度的强烈声讨,但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时,并没有对这一条款作出改动。今年10月21日,山东济宁一名杨姓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抢救4天后死亡,至今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人们不禁要问:48小时的时间界定依据是什么,道理在哪里?要知道,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药物和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尽力挽救病人性命,这难道错了吗?
  如果一个人因工作病倒却没有死,按照现行工伤制度,仍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哪怕他从此要在病床上躺一辈子。今年2月14日,哈尔滨市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生活不能自理,说话都不利索,而当地环卫部门表示“人没死不能算工伤”。这种说法虽然冷酷,但确实符合规定——这就是现行工伤制度,一个名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却冷酷得让劳动者心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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