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红,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是属于公司的事,管理层可督促、强调、引导,却不宜有硬性规定和强制。在法理上,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任何政策制定都离不开现实,我们必须看到沪深股市发展的阶段性和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有重上市轻转制、重融资轻回报的倾向,股市有炒新的习性,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把公司当成自己的公司,公众股股东权利难以得到保障,高管层的自利行为更难以约束,遂使分红变成对高管层有利就分,不利就不分,甚至为了再融资而分,根本不能体现公众股股东的意愿和要求。因此,把海外市场的分红原则和政策简单地套用到沪深市场,不仅解决不了现实中的分红矛盾和问题,不利于价值投资理念的提倡,更不利于促使我国股市的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能用分红是公司自己的事来排斥对上市公司分红的监管,当市场不能形成利益均衡和不能制止分红不公平时,需要用政策来治理。就沪深股市的实情而论,笔者以为应有特殊的分红举措,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从上市源头上加强监管。在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现金分红的最低条件后,还应在发审环节要求上市公司引入评估机制,评估公司的投资项目在多长时间里可以建成,在多长时间里能产生多少利润,在多长时间里能将从股市的融资回报给公众投资者,并做出一定承诺。让真正有项目、有发展潜力,对投资者有丰厚回报的公司上市,实现我国资本市场从融资型向回报型的转变。如果说发审委应注重信息披露的审查,那发展前景的信息就是最重要的信息。 第二,试行优先股,让中小投资者在自愿的前提下放弃对上市公司的各种管理权、投票权,换回稳定的现金回报。这种现金回报既能以分红的比例加以固定,也能以比一年期银行利率高几个百分点加以固定。比如优先股每股的现金分红固定为当年银行一年期利率再加三个百分点,在优先股现金分红之后再计算其他类型股份的分配。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不足或亏损,下一个年度先要补足上年度优先股现金分红再考虑这个年度的分红。如果这条能实现,那银行资金会大批涌进股市,不但会化解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还会倒逼银行变革盈利模式,进而推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 第三,提倡并鼓励原始股股东在分红上对公众股股东让渡。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原始股股东和公众股股东持股成本悬殊,所以应实行“同股不同酬”的分配政策。比如原始股当初是1元核为1股的,但企业创业有风险,经评估该企业应给予10倍的风险溢价,原始股股东1股1元的成本变更为10元。如果发行价20元,那么公众股股东持股成本是原始股股东的两倍,在分红时公众股每股现金分红就应是原始股每股的两倍。当然,也可以根据公司原始股和公众股占比情况,不对称地分配现金。比如原始股占总股本的三分之二,却将三分之二的每年可分配现金分配给公众股股东。这种同股不同酬的政策是法律允许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的除外”。 第四,仅仅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恐怕还不够,还应将分红与退市挂钩。比如将连续五年没有过现金分红的公司放到风险警示板交易,放到风险警示板后仍然连续两年没有现金分红的公司,则退市没商量。这种时间的连续计算,既包括从一上市就不现金分红,也包括曾经现金分红后来连续五年或七年不分红。如果嫌五年七年时间过长,可适当缩短期限。为了制止那种以少量分红规避退市的行为,也可将10年作为一个阶段,看这10年间上市公司对公众股股东回报超没超过从公众股股东手中的融资,凡没有超过或没有达到一定比例的公司,也照样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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