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房产税的试点改革,扑朔迷离,有媒体报道,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目前处境尴尬,湖南、湖北房产税试点准备工作已经暂停。 中国房产税改革真的不合时宜?对此,笔者不能认同。 从长远来看,房产税改革的政策目标有三个: 首先,完善我国财税体系,给地方财政打开一个稳定而长久的收入来源途径,以筹集城市发展所需资金。我国目前“上重下轻”的财政分配体制,造成地方政府税收日渐萎缩,财力紧张,过分依赖
“土地财政”。因此,寻找稳定的地方财源已是迫在眉睫,而开征个人房产税就成为优选。 其次,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目前我国税制结构的最大特点是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占比太高(超过70%),而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比例过小。由于这种“雁过拔毛”式的流转税最后大部分都会转嫁到最终消费者的头上,普通民众成为税负的实际承担者,而高收入者的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低收入者的实际税负,这显然有违税收负担的公平原则。另外,收入分配差距在住房方面有较好的体现,对拥有多套住房的人群征收财产税,显然既有利于“削高补低”促进社会公平,也有利于改善“重流转轻所得”的税制结构。因此,在现阶段,房产税改革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和改善税制结构功能应该更被看重。 第三,有效抑制住房投资投机性需求,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房价过快上涨。 大家常拿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效果不佳,来说明开征房产税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没有作用。这其中有两点误解:其一,抑制房价上涨本来就不是房产税开征的最主要目标,开征房产税只是构建房地产调控长效制度性框架、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中的重要一环而已,把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全部希望都寄托于房产税,显然是不现实的;其二,这种质疑混淆了开征房产税的长期效果和短期效果,从而导致了认识上的不足。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方案仅仅是试点方案,意义在于为今后全国性的房产税改革摸索经验。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推行房产税还缺乏完善的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法理基础和立法程序、全国房产信息联网、房产清查和评估技术、财税制度改革、土地制度等。但是,不管是环视世界各国,还是立足于中国实际,征收房产税都是大势所趋。 现在是我国某些领域改革的“爬坡”阶段,“能改的先改,不能改的就绕着走”的习惯性思维需要有所突破。对于房产税改革,可以从两个方面突破:第一,政府部门要提前对房产税改革工作进行有效的“预期管理”,明确改革的方向、时间规划和明晰的执行路线图。第二,尽早探讨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征收房产税的支出方向。 在美国,每个州都要征收房产税,税率基本为美国房屋价值的1%~3.3%,而且每年征收一次。但是,大部分美国人都不抵制缴纳房产税。美国房产税的收税主体是郡、市和学区,联邦当局和州当局并不拿房产税税款。一般来说,房产税在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为1:1:5,这就为地方政府维持当局的各项支出、完善公共设施和为民众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良好福利奠定了财政基础。 因此,征收房产税的关键不是看是否增加了民众的负担,而是要看是否真正做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我国,道理也是如此,否则,房产税改革推进的阻力恐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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