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举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都承认了自家行内确实与第三方催债公司有合作。
虽然并非所有的催债公司都不合法,“商债追收师”就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新职业,但催债行业鱼龙混杂,银行所选择的就是合法的吗?即便是合法的催债公司,其追债的过程中就能保证方式方法合法吗?更重要的是,银行将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很可能侵犯公民隐私。
面对欠款赖账的客户,银行是权益的受损者。可让人疑惑的是,既然权益受损,为何不走光明正大的司法途径,而选择与催债公司合作?原因恐怕只有一个:在追债的效率上,司法不如催债公司。
不可否认,当前的司法环境,确实普遍存在程序复杂、执行效率差的问题。正义虽然不会缺席,但却往往迟到,维权的银行和大多数民众的心态都是一样的,熬不起这个漫长的过程。于是,银行觉得寻求法律帮助不如与催债公司合作。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银行与催债公司合作的选择,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不信任。
但司法效率差,并不意味着银行就可以将信息透露给催债公司。对于习惯傲慢的银行而言,客户的权利显然不是他们首要考虑的,在他们眼中,自身利益高于一切。这种逻辑,不但在其权益受损的时候表现得不信任法律、不择手段,诸多霸王条款更是说明一切。
放弃合理合法的法律路径不用,反倒另辟蹊径与催债公司合作,银行的这种维权手法,是将客户的权益置于风险之中。不相信司法的效率是表层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垄断企业生存的思维惯性,客户的权利在他们眼中,无论是获利也好维权也罢,都是可以牺牲的工具。
当银行不相信法律了,民众还能相信银行吗?银行让人信赖,因为规范它的有法律和制度,是因为客户的权益有保障。如果银行抛开法律和制度私奔,与背景复杂模糊的催债行业联姻,难免让人心生惊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