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额罚息的公平性考量
2012-10-30   作者: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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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到期没还全款,差1元也要按全额计息,持卡人稍一疏忽,“天价罚息”便随之而来。近日,央视报道的“透支11万5年后要还44万”的新闻,再度让公众将质疑的目光投向银行行规。
  其实,信用卡全额罚息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其公平性早已被消费者诟病多年,银行业则一直拿国际惯例作挡箭牌。2009年6月,北京市西城法院对首例消费者诉银行全额罚息案作出判决,消费者败诉的结果引起舆论关注。近来社会更加关注银行垄断积弊,央视炮轰无疑更易激起消费者的不满。
  从市场交易法则来看,既然消费者选择使用信用卡消费,享受到先消费后还款的便利,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基于这样的公平性考虑,国际上的确有全额罚息的惯例,主要是针对未按约定履行完还款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计息。因为信用卡透支是银行对持卡人基于信用进行的一种风险借贷,持卡人负有及时了解透支情况并按时还款的义务,如果还款不及时或不完全,银行便要承担损失。基于持卡人对信用的违背,银行把部分风险弥补费用和不信任惩罚叠加起来,对透支的全部费用进行罚息。
  这样的国际惯例原本情有可原,但置于中国国情背景下则大可推敲。因为国外银行全额罚息的公平性是建立在发达健全的信用体系基础上,消费者与银行服务主体之间处在透明、公平的制度环境中。我国虽然引进了信用卡制度,可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信用体系,作为服务者的银行处在垄断地位,作为消费者的民众也未培育出负责任的信用观念,二者之间没有可靠的信用制度作支撑。此时由银行单方面实施全额罚息,相对公平性与合理性便不足。
  在银行此类“霸王条款”的制定过程中,消费者并没有多大的话语权,银行也普遍未能尽到相应的提醒和告知义务,这便涉嫌侵犯消费者权利。因此,全额计息不符合消费者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法理,按照未偿还部分计息显然更为合理。前两年工商银行曾率先取消了“全额罚息”,但并未引起连锁反应。北京市消协今年8月还向国家有关部委建议取消全额罚息。在这种合力倒逼机制下,是时候立足国情,好好反思银行收费行规的实质公平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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