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保监会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监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局之后,近期央行、银监会内部均已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从无到有,这本身就是一种体制机制的进步和创新,扩大金融消费,就是要不断去创新金融服务,当前尤其要从金融消费者保护做起。
金融消费是全社会消费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当前稳增长以及扩大内需的重要力量。当前形势下,我国的金融消费主要表现出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人们选择的金融理财工具以定期储蓄为主、组合考虑的特征比较明显。个人客户对各种投资的风险比较敏感,对收益的多少和利率的高低越来越精打细算,他们渴望银行提供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俱佳的金融产品以及形式多样、方便灵活的金融服务。人们对金融机构产品功能的要求从功能单一的产品向功能多样的“包裹式金融产品”转变。二是随着收入层次的分化,金融产品个人需求呈现个性化趋势越来越显著。较低收入阶层的人们储蓄能力较弱,对投资性和新奇性的储蓄方式要求不多,选择的金融产品较为单一;中等收入阶层的客户则日趋关注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高收入阶层使用个人支票、网上银行已成为时尚,他们需要银行提供的多种配套的金融理财服务。三是消费动机不同也使人们金融消费需求呈现个性化。求利型的人希望能从银行的金融产品中获得利益,以增强财产实力;求稳型的人则要求银行手续保密,安全设施好;求便型的人则对银行是否提供个人信贷和便捷的结算产品期望很高。
在当前我国经济连续放缓、消费需求不足条件下,消费金融服务工作将比以往更加困难,金融服务的竞争也将更趋激烈。这就要求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应集中百倍的智慧和努力,不断去创新金融服务,提供更加丰富的中间业务,加强研发并尽早提供复合型金融产品,开发潜力巨大的私人金融服务。
首先,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中间业务,除以信用卡、储蓄卡为载体,发展电子货币、网上支付、代发工资、代扣代缴公用事业费等中间业务外,还需发展投资交易中间业务,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将各种证券网络联成一体,通过银行网络进行证券交易、证券转账、国债买卖、外汇买卖、结售汇以及跨境人民币等业务,利用大型商业银行的网络技术优势,将大企业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及销售站点联结进网,形成可供集团公司总部统一监控、统一资金汇划、统一财务结算、统一信息交流的网络服务,从而形成银行沉淀资金来源及服务收益。更要发展代客理财、基金托管尤其是对证券基金、保险基金、产业基金托管等中间业务,使银行渗透到医疗保险、税收、加油、道路收费、停车收费等社会生活各个角落。
其次,加强研发并尽早提供复合型金融产品。在个人投融资工具日渐丰富,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投资方式已进入人们生活的条件下,从增值的角度讲,个人理财服务适合作为个人金融的核心产品。个人理财服务与外汇、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紧密相连,这就决定了在理财服务开展的过程中,业务必然向转账结算、外汇买卖、代理业务、储蓄等方面延伸。
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是决定一个国家金融消费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也是维护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而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每个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对于金融机构合规运作,改善其社会形象,提升消费者信心,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乃至经济安全都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为此,我国应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将保护金融消费权益落到实处。从体制机制建设看,目前,在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眼下这种金融消费者保护分属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机构监管机制比较可行。不过,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一行三会”应制定出一个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准则,说得更明白一些,就是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在此准则或制度之下,各部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就会减少博弈,提高效率,加强分工协调运作,从而使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逐步走上健康规范发展的道路。
同时,在当前“扩大内需、消费为重”的政策下,我国潜在的消费信贷市场可能会很大。商业银行可以在现有消费信贷的基础上,从利率折扣、简化手续、增加期限档次、加强个人信用评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合理定价、完善担保方式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引导和拓展消费信贷,增强消费信贷业务的竞争力。对于“刚需”住房消费信贷以及保障性住房信贷,还可以结合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建立消费信贷资金供给机制,解决因储蓄存款时间短,住房抵押贷款时间长而影响银行流动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