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该改了
2012-10-30   作者:余丰慧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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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丰慧

  信用卡用户透支11万元,5年后被要求还44万元。因为没有按时还款,而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造成的,使得高额利息和滞纳金远远超过本金。
  银行信用卡用户透支不按时还款的高额罚息、滞纳金和全额计息的弊端早就备受社会诟病,但是,至今大部分行仍在执行这一显失公平的规定。一般认为,症结出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罚息过高。一般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也就是月息15‰,年息18%。与一般贷款利息相比较确实较高。二是滞纳金,在高额罚息的同时,还要收取滞纳金。虽然信用卡条例有规定,但因为是银行单方起草的,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应当属于“霸王条款”。三是按照全额计算高息。一旦用户逾期未还透支款,无论欠款多少,哪怕是仅仅欠款一元钱,也要从刷卡之日起的全额透支额度计算罚息并且未归还部分继续计息到下一个账单产生日。
  如何看待信用卡透支逾期上述三个不公平问题呢?笔者认为,对于用户透支逾期不还计算日万分之五的罚息不应该认为是非合理的,也不是过高的。日万分之五罚息已经延续许多年,一直是这个罚息水平和尺度。日万分之五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是一种失信行为,对其给予惩罚性利息不为过,也只有让其受到较高利息惩罚才能使其感觉到失信付出的高成本代价。才能起到“罚”的效果。再者,发卡行给予了用户信用卡透支较长的免除利息时间。只要把握好银行账单产生日期,可能免除利息时间长达50天,50天时间之内可以不付出任何成本使用透支资金。那么,如果逾期不还就应该承受相应的高息惩罚。
  对于收取透支逾期滞纳金来说,笔者认为,这确实是一个银行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同时,逾期不还已经受到了惩罚性高息处罚,为何再收所谓的滞纳金呢?这个“霸王条款”应该坚决予以取缔。
  对于信用卡透支逾期按照全额计算高息,简直是荒唐透顶,极为不公平。这项制度设计者连起码的合同要约中的公平对等原则都不懂。不符合消费者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法理。坚决予以取缔没有任何异议,况且中国工商银行已经采用按未偿还部分计息,其他银行没有理由再按照全额计算罚息。当然,这项规定备受诟病后之所以这样顽固地存活下来,与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漠视不无关系。
  笔者的一个观点是,发卡行主要是商业银行要想真心实意发展我国的银行卡、信用卡事业并且让其健康长远发展,就不应该对用户“心太狠”、不应该采取竭泽而渔式掏干用户腰包的做法。放水养鱼是商业经营包括备受暴利诟病的银行经营的王道。银行对持卡人收取合理甚至是偏低的费用,才能使得更多人使用银行卡、信用卡,也才能使得银行卡、信用卡规模越来越大,银行从中获取的中间业务收入才能越来越多并且持续性很强。请牢记:“薄利广销”才能做大市场,夯实市场,也才能获取长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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