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音乐”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
2012-10-29   作者:王传涛(山东 教师)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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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非常喜欢听音乐,就我个人而言,我会因为“音乐免费”时代的结束而感觉到不爽。可是,这毕竟是一个知识产权应该受到尊重的时代。音乐作品,作为这个时代最流行的知识与艺术形式,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如其不然,我国的音乐人和音乐产业便不会有真正的尊严。终结“免费音乐”时代,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是大势所趋。即使我们有些不情愿,但也应该在这个需要理性和法治的时代里遵守应该遵守的法则。
  2007年时,我记得看到过这样一则新闻,当时我感觉非常惊讶。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裁定一名女子在网上非法与其他人分享20多首歌曲和音乐,罪名成立,法官重判她罚款22万美元。据说这起案件是在美国历史上首宗涉及非法上、下载音乐的案件。对比而言,当下我国仍然没有结束“音乐免费”时代,至少已经落后了其他国家5年之久。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于音乐制品在网络上的保护并非无法可依。200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得在今年4月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几条规定,引起了以高晓松为代表的音乐人的集体反对。包括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也包括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草案内容一经曝光,许多音乐人自叹“低人一等”。当然,这也仅仅是公共征求意见的草案。具体内容,还需要人大审议通过。通过这场意见交锋,我们发现,我国音乐人的版权保护意识已经形成。
  免费固然给公众和网民提供了莫大的实惠和方便,但是,音乐版权必须要受到保护。这不仅仅是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音乐行业利益的需要。虽然我们可以责怪当下我国音乐的发展情况并不好,音乐的质量参差不齐,但是,只要是作品,就应该受到保护。
  当然了,终结网络音乐的自由,还需要提防“垄断”。一者,价格要实惠,要合理,物价部门应当对包月下载的价格给予有效监督;二者,唱片公司和国内的几家音乐网站如酷狗、酷我、百度、QQ音乐等多个音乐服务网站也容易形成“涨价联盟”,这也是需要提前预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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