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业内有消息称,今年底或明年初,包括华纳在内的几大国际唱片公司将联合国内的酷狗、酷我、百度、QQ音乐等多个音乐服务网站,尝试采取音乐下载收费包月制度。
网络的高速发展使大多数民众进入了一个“音乐免费”时代。只要我们对音乐品质没有过高的要求,登录各大音乐网站或者把音乐下载软件轻轻一点,免费的音乐就能源源不断。不过,知识产权应该受到尊重已经成为主流共识,著作权法也规定着: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本公司发表的音乐下载进行收费,唱片公司有着充分的自由,是其行使著作权的合法表现。然而,笔者认为一刀切地停止普通民众免费下载公司音乐的福利,对于唱片公司来说,恐怕并不是一件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还请唱片公司三思而后行。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可以说,普通民众免费下载、复制网络音乐如果只用于自我欣赏的话,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同时,根据法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真正侵犯唱片公司利益的其实是那些并没有经过唱片公司同意并付费,却慷他人之慨的诸多网站。这些网站也并不是“活雷锋”,他们以获取点击量、收取广告费、推广其他业务等形式进行牟利。
其次,在音乐免费时代,普通群众并不是单方面的受益者,唱片公司本身也是获益者。正是有了免费的音乐,唱片公司发行的音乐才能够得到广泛传播,将一个个本无人相识的歌手变为歌星。随之而来的附加价值恐怕要比单纯的“听歌费”要多得多吧?
而且在现行的法治状况下,当民众不能得到免费音乐的时候,恐怕大部分民众不会心甘情愿地去缴纳费用,而会去寻找“黑市”,如寻找其他网站下载,甚至将催生一个新的行业“音乐下载点”提供更为便宜的下载也不无可能。而普通群众是极其分散的个体,即使有着以上违法行为,唱片公司的维权成本也实在太高。
综上所述,唱片公司恐怕得擦亮眼睛,认清楚究竟是谁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究竟谁和己方利益是一体的,究竟谁应该向自己付费。笔者提议,如果唱片公司真要收费的话,也应该向提供音乐下载的网站或软件提供商收费,毕竟,他们才是真正的获利者。这样的话,就能实现唱片公司、下载提供商、民众的共赢,真正被取缔的并将“受伤”的只是那些违法的小网站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