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制度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意义重大
2012-10-23   作者:张建国(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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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经过了整整20年的探索实践历程。2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古老的中国持续注入生机和动力,有效调动和充分激发了人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驱动中国经济社会实现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从1992年的不足2.7万亿元,跃升到了2011年的47.2万亿元,年均增长高达10.5%,总量居世界第二位。经济实力的飞跃,带动了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2年的2027元增长到2011年的19109元。实践证明,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创造中国发展奇迹的根本原因,也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然而,正如邓小平所言,“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而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势必会引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隐患。
  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千头万绪、纷繁复杂,涉及层次多、调整领域广、触及矛盾深、推进难度大,绝非朝夕之功即可完成。
  当前,收入分配中最为突出的当属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偏低问题。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20年来,广大劳动者为中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发展贡献了智慧和力量。虽然经济发展的成果不同程度地惠及了包括普通劳动者在内的所有人,但客观而言,广大劳动者尤其是普通劳动者并没有全面、充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这使得普通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在绝对改善的同时,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相对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拉大。
  统计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收入均提高百倍以上,但普通居民的收入同前两者的增长倍数却相差甚多。特别是工薪阶层的收入,更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在1978~2007年的30年间,由17%降至11%。根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和2008年两次经济普查数据,1992~2004年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从54.6%下降到47.1%,2004~2008年按新口径,劳动者报酬从50.6%下降到47.9%。
  解决初次分配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解决资本与劳动之间利益分配失衡的问题。这一问题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初期,表现得也非常突出。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分配不平衡,导致双方对抗升级、冲突频发,乃至发展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地步。正是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过建立一整套以集体谈判制度为核心的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分配机制,矫正了劳动关系双方失衡的利益分配关系。经过近200年的实践,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十分成熟完善的集体谈判制度。应该说,二战后一些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能够重新焕发生机活力,与集体谈判制度在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分配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
  我国严峻的现实使得解决初次分配问题、提高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愈发显得迫在眉睫。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并非易事。发展市场经济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企业就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具体到工资问题,企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的最低工资规定,就拥有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在“资强劳弱”的格局之下,企业自主分配很容易演变成为企业经营者自主分配。实践证明,在无法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进行外部干涉的前提下,必须在企业内部形成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的制度安排。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也有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类似的制度安排,即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以及大量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所确认和规范的集体协商制度。
  目前在初次分配中资本分得多、劳动者分得少的局面,除了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有关外,更与集体协商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直接相关。在力量对比上,由于劳动者长期处于天然弱势地位,劳动关系双方若要实现平等协商,科学合理确定劳动者收入水平,必须由工会这一团体代表劳动者通过开展集体协商进行博弈,从而保证劳动者在企业内部自主分配上有足够的话语权。从历史的维度看,不论是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还是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无一例外都伴随着工会组织力量的日渐强大,从而以团体的力量来保障劳动者在初次分配过程中的话语权。
  如果没有工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很多看似有效的政策措施都会面临“跑偏”的结果。比如,初次分配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主体以及政府与市场的分配关系、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政府固然需要通过减税等措施向市场让利,但政府让利并不等于普通劳动者就能够直接受益,如果劳动者缺乏足够的话语权,政府向市场让利的益处就可能被资本拥有者独享,企业内部的利益分配关系将进一步失衡,收入分配结构只会更加不合理。
  近几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这一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凸显。中央一再强调,要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的办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法律的规定、党中央的要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部署,特别是广大普通劳动者全面、充分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迫切要求,都表明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在当前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然而,实事求是地讲,虽然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在我国已经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但从一项制度健全完善的全过程看,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大规模探索实践也仅有几年时间,这决定了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还有诸多不完善处。比如,对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认识还没有普遍提升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规范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制度规则还不够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发挥还不尽如人意,等等。应该说,这些是任何一项制度健全完善过程中必须面临的“成长的烦恼”、“发展的疑虑”,也从一个侧面证明必须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尽快健全完善。
  当前,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在调动包括广大劳动者在内的全体人民各尽所能方面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作用,下一步完善的重点应当是在实现“劳有所得”、各得其所、更好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上下功夫。
  不论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传递出的鲜明政策导向,还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紧缺状况有所缓解,劳动力正在由过剩转向结构性紧缺,为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向劳动者倾斜奠定坚实基础,都使得通过建立包括集体协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机制,落实民生优先政策,从权益保障的立场出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发展成果全面、充分惠及全体劳动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正在成为一种迫切要求。
  工会作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应当抓住当前难得的历史机遇,将开展集体协商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重要手段,通过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等途径,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而同步发展。
  按照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进度,建立比较完善的集体协商制度也大致还需要10年的时间。这期间,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转型的全面完成,劳动者权利意识的逐渐树立,他们将更习惯于借助制度化的平台理性有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这也使得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不仅成为可能,更会是一种发展的必然。否则,没有这种制度安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是不完善甚至不公正的,建立比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也注定难以全面实现。然而,无论多么宏大的目标,都应当通过一步一个脚印的点滴努力来逐步加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为建成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使命光荣、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方共同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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