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陕西“限利新政”
2012-10-23   作者:李木子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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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陕西省住建厅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公布区域住房销售价格区间、控制房地产利润在10%左右。超出价格区间的商品房将无法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也无法取得预售证。然而,陕西的限制商品房利润的新政一出台,却遭到了非议。
  首先,10%的利润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陕西住建厅在下发通知的时候,并没有解释为何要将房地产的利润控制在10%。10%是社会平均利润率吗?按照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存在着对有利投资场所的争夺,当某一部门的利润率高于其他部门时,会吸引其他部门的资本流入该部门,这会使该部门的商品供过于求,从而价格下降,该部门的利润率下降;而其他部门由于资本的流出,商品变得供不应求,价格上升,从而使他们的利润率上升.部门之间的这种竞争,使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趋于平均。
  由于对金融杠杆的运用,房地产行业一直被认为是“暴利”。10%的利润率是否合理不得而知。
  其次,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率?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事情。以土地成本为例,所谓的楼面价是按土地出让金计算,但是没有房地产企业会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款项,计算入贷款利息后,土地成本便会增加。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成本都存在不确定性。各家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财务等费用不一,特别是土地成本更是差距巨大,作为市场化的房地产行业不应该被设定行政化的利润指标,这一行政指令实际执行难度很大,执行效果并不会太好。
  最后,限制房地产利润的目的是什么?
  陕西“限”字令的初衷是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引导刚需人群理性购房,不过,这一政策的效果有待考量。从目前的“限”字令来看,虽然有效果,但仍需巩固。房价根本上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限购、限贷是想通过调整供求关系来调控房价,其中,限购是行政手段,限贷是市场手段。即便是在这两剂“猛药”之下,房价还是出现了连续四个月的环比攀升。
  地方政府确实应该巩固房地产调控效果,但应该从保障房供应、土地价格等方面约束市场,多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市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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