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监管迫在眉睫
2012-10-23   作者:苏培科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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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培科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和改革的目标,并提出了诸多具体措施,如果这些改革举措都能有效落实,中国金融业一定会在“十二五”迈上一个新台阶。但金融改革岂是易事?
  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这样的地步,金融垄断、低效的金融资源配置和条块分割的分业金融监管已经很难适应实际需求。要想让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让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成功,就必须要疏通经济血管,让金融渠道顺畅,让金融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
  以银行为例,现在如果再不打破垄断,不放开金融牌照,不搞利率市场化改革,继续用垄断、特许经营、息差保护、“圈养”它们,这些金融机构则很难真正强大起来,而老百姓也很难获得与消费支出相对应的高质量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很难有效获得金融支持。
  同时,我们的金融监管框架需要尽快改革,随着金融控股集团的不断出现,金融机构混业化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如果我们继续沿用分业监管,除了监管覆盖不足,各种交叉性的金融产品会让金融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扩散,这不利于金融安全。尤其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涉及多个金融领域、业务遍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于是风险变得更加分散和难以监控,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往往难以对金融集团的总体风险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建立统一的金融混业监管机制迫在眉睫。
  因此,笔者建议,中国金融市场应建立一个廉洁公正、杜绝腐败、敢做敢为、有统一战略、对市场长期负责的“金融安全协调委员会”。在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分业监管和“五龙治水”的格局下,各部门利益的博弈和争执往往导致制度规则趋于平淡和模棱两可,让很多金融创新业务在监管和利益争执中夭折,在部门利益和官本位为重的前提下,忽视了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
  因此,设立一个为中国金融市场长远发展的战略协调管理部门非常有必要。如果对设置这样一个“超监管”的权力部门有顾虑的话,不妨先将分业监管调整为统一的分类监管,最好先按金融产品的属性来划分监管范围,而不是以部门和企业来划分,避免同质产品的不同监管导致风险防范不一。统一监管体制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识别和监控金融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和部门之间的转移,监管部门可以有效监控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要对各金融单位和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实施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避免系统性风险的传染。如果继续对金融混业现状视而不见,继续采取画地为牢、各部门利益为重的分业监管,则很容易滋生金融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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