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需要有增有减,加减协调,而“结构性减税”正成为是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非常重要一环,如何把“结构性减税”与税收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整体转型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税收结构性改革,应从如下方面着力。
首先,降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随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税收增速和财政收入呈现明显下滑态势。数据显示,前三季度累计全国财政收入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18.6个百分点,其中税收收入增幅同比回落18.8个百分点。全国财政收入增幅下降,主要受税收收入增速降低的影响,税收收入前三季度分别增长10.3%、9.3%、5.7%。表面看来,政府财政有点吃紧,其实并非如此,收入增长高位回落,稍慢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改变了长期以来财政收入的增长2-3倍于居民收入的态势。上半年的人均纳税额4099元,相当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4.2%,占比依然很高,个税减税的空间还是非常大的。
世界银行曾经进行过的一项研究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人均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的宏观税负应该在23%左右。2010年,我国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而2007年-2009年,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分别高达31.5%、30.9%和32.2%,远远超过中等收入国家的合理水平。
这些年来,政府财政收入的过快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本应属于国民的财富,这不利于扩大国内消费、促进内需,更不利于经济的均衡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财税结构不合理问题也日益凸显,税收制度的设计并未真正实现调节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当前,政府税收收入中70%以上都来自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这意味着我国税收的70%以上由消费者埋单,考虑到恩格尔系数较低,因此,我国税收收入的纳税主力军是中低收入者而不是富裕人群,其中中产阶级成为最明显感到税负重的一个群体,严重束缚了中产消费能力的释放。
中国已经到了需要重新评估宏观税负的时候了,因为这涉及到中国能否进一步提高消费率、能否更加合理、高效地配置经济资源以及能否向内需型社会顺利转型的重大问题。从增幅比、国民收入和GDP增长的横向比较而言,我国的减税空间非常大,实施大规模减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具体来看,个税改革应该有如下内容:一、个税起征点需要进一步提高,可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大幅提高至4500元-5000元;二、需要调整征税方式,可考虑按家庭收入增税,以实现刺激消费、改善收入分配的目的;国外都是按照家庭为单位收税,而我国个税征收一般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没有考虑家庭负担问题。比如,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一样。但由于家庭情况不同,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很大;三、进一步改革税制结构,要考虑对基本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各种福利收入等综合设计税率,达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其次,加快出台扩大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挖掘消费潜力可考虑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并对一般消费品、节能产品等实行更低税率,或在最终环节予以免税或实行零税率。同时,可以运用税收政策培育新兴消费市场,形成消费需求对新兴产业产品、国内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拉动和对消费结构的调整。比如,对属于培育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培育期内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研发、创新的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由于增值税具有税负转嫁的特点,通过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使消费者购买上述产品所承担的税负下降,可以起到刺激消费的作用。
第三,中小企业“结构性减税”步子应该迈得更大一些。由于中小微企业历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宏观经济趋紧的大背景下,中小微企业更是首当其冲受到冲击。因此,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点调控”应成为“保增长”的重要着力点。
以2009年底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为例,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照此计算,即使把全部约1000万家企业都算作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减免的税收总额也不过300亿元,仅占当年全国税收总额73202亿元的约0.4%,因此,未来为中小微企业的“结构性减税”步子要迈得更大一些,力度要更大一些。
第四,
出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未来可考虑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促进企业形成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对有自主创新意愿的企业以及开发特定尖端技术的企业,允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等,以弥补科研开发资金的不足或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的研发创新能力。并给予科技成果孵化期的技术和创新产品予以税收优惠,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创业型企业的成长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