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晚些时候,欧盟在布鲁塞尔召开的首脑峰会重点干了一件大事,就2013年开始对欧元区6000家银行进行单一监管达成初步共识:欧盟各国同意在2013年1月1日完成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的法律框架文件的编制,然后在2013年整年的时间里对这些文件逐项落实。 共识的取得可不容易。从10月18日下午4点开始一直讨论到19日凌晨2点,各国尤其是德法两国终于统一认识。法国提出的全覆盖6000家银行的监管方案被采纳,而不是德国提出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方案。法国承认2013年年初就实现监管的目标已不可能实现,新的妥协方案放宽到2013年整年落实,更符合德国的“渐进论”。 欧洲银行业联盟的建立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市场普遍解读说。根据欧盟公布的提案,理想中的银行业联盟计划“三步走”:赋予欧洲央行对欧元区所有银行的监管权,欧元区以外的欧盟国家的银行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加入这一监管体系(单一监管机制);由银行自己出资设立一个基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银行破产清算(银行清算机制);建立一个健全的存款保险机制,从而在银行破产或重组时保护欧元区储户的利益(存款担保制度)。 然而,这关键的一步还只是就时间表达成了共识。在随后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欧盟需要编制出各国一致同意的法律框架文件,并在2013年整年里把这些框架文件落实到各银行。这怎么看起来都像一个难以完成的任务。编制各方认可的统一的文件倒不难,难的是如何能有效地对6000多家银行进行切实的监管。与主权国家不同,欧洲银行业分属不同的主权实体,监管的难度与成本远远超出主权国家。可以预料的是,多头监管、低效监管,将会伴随落实后的单一监管机制。 接下来的演进或许是,在防范欧洲金融风险、推进经济一体化目标下的银行业单一监管方案,沦落为欧盟与欧洲各国对金融权力的重新分配游戏。在权力的重新分配中,有几个当前急需要厘清的关系:各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权限如何划分、去年才成立的欧洲银行监管局在新成立的单一监管机制中占何种地位、拟议中的银行业联盟与欧央行的关系如何设置、非欧元区银行加入监管机制后该如何表达声音承担义务等。 根据之前的设定,欧洲稳定机制(ESM)向困难银行注资的前提是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得以实施。鉴于此,市场对单一监管机制的初步共识给予了正面解读,而硬币的另一面则是,欧央行究竟需要为单一监管机制承担多大成本,或者说欧央行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些成本。单一监管权的获得,既放大了欧央行的权力,也增大了欧央行的责任与负担。欧央行升格为事实上的最后贷款人,也将为潜在的道德风险承担责任。并且,原本承担宏观审慎监管职责的欧央行,又要开始承担微观审慎监管职责,如何保持独立性,也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另一个并不潜在的问题是,欧洲的单一监管机制,将在所监管的6000家银行中介入多深。介入太深会否压抑到银行的盈利能力?介入太浅又是否能起到相应的风险防范责任?并且,单一监管机制又该如何防范由成员国政治和财政紧张对被监管银行的侵袭,又该如何防范成员国与成员国银行之间的“共谋”?抛开“阴谋论”,在危机的大背景下,监管的合理性受到较少的质疑,盈利的诉求被政治压抑,而一旦走出危机,又如何能在合理监管与盈利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上述诸多疑问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否认欧盟在布鲁塞尔干了一件大事的事实。这是欧盟建立银行业联盟的第一步,也是欧洲践行金融一体化乃至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一步。欧盟在银行业的监管介入,有利于分离政府救助与银行救助,打破银行危机与主权债务危机的恶性循环,防范因银行业危机而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的致命冲击。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业联盟需要相应的财政联盟相匹配,拟议中的欧洲经济政府,应得以切实的推进。即便如此,随单一监管机制乃至银行业联盟而来的债务共担,仍可能成为套在无辜的勤奋的那部分欧洲纳税人背上突如其来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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