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示不妨从新公务员开始
2012-10-16   作者:刘熀松(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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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手表门”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公众要求建立官员财产收入公示制度的强烈呼声。
  官员财产收入公示制度,要求官员定期申报其财产、收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全民监督。一旦公众发现该官员的申报不实、或者其消费水平和其财产收入水平不符,即可质疑举报,有关部门可介入调查,依法处理。国外的实践证明,这项制度确实促进了公权力的规范运行,起到了反腐的作用,因而被称为“终极反腐利器”。
  官员财产收入公示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于瑞典。1766年瑞典开放政府记录,允许公民查询官员的财产和纳税状况。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之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受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1985年又通过《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对众议员及雇员的家庭财产申报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984年,日本中曾根内阁成员实施财产公示制度,1992年,又通过了国会议员财产公开的相关法律。
  1981年韩国出台了财产申报制度,但实行非公开原则,因此,反腐效果甚微。1993年,韩国实施金融实名制,实施公职人员财产收入公示制度,惩治了大大小小五千多名贪赃枉法的政府官员,其中包括一大批达官显要。此后,韩国官员腐败现象大大收敛。2005年越南颁布了第一个反腐败法,要求政府官员及其亲属公布资产数额。2008年俄罗斯通过了《反腐败法》,要求国家公务员公开申报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房产、资产和收入情况。
  目前,世界上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财产收入公示制度。
  在我国,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王汉斌就明确建议“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0年3月31日,实施存款实名制。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但这些制度都只要求官员申报其财产和收入,并不公示。事实证明,这些制度收效并不大。其后,很多人提议建立官员财产收入公示制度。2006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为此连续七次提出书面建议。2008年1月,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人大、政协提出 “关于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2009年7月20日,《学习时报》刊文建议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率先公布财产,作为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突破口。也是从这一年起,我国不少地区也开始了官员财产收入申报公示制度的试点。
  从2009年元旦起,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后因次年8月,该区纪委书记病逝而停顿。2009年春节后,浙江慈溪市在内部公示了700多名干部的财产。2010年9月,宁夏青铜峡市在内网上公示了新提拔干部的财产收入情况。从2010年起,江苏无锡市北塘区要求新任副科职干部在所在单位公示财产,主动接受监督。
  从这些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已建立了官员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但公示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个别地区正在积极试点。
  一方面,官员财产收入公示制度,会触动很多官员的既得利益。有些官员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一旦曝光,不仅财产将被没收,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为此,他们找出种种理由,如“个人隐私论”。实质上,由于官员掌握着公权力,他们的财产状况就不再属于个人隐私,官员财产的隐私权应当服从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国际上早已在法理和实践上解决了的问题。公职人员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已是法学家的共识。所以要求官员公开财产,并不侵犯其隐私权。“个人隐私论”不过是个借口,真正的原因是有些官员从内心恐惧财产收入公示制度,从而反对这一制度的建立。
  另一方面,回顾当今被揭露的贪官,百万级早成常态,千万级以上也常出现,因此,一旦将官员财产收入公之于众,会造成怎样的影响,确实很难估计。但问题在于,实行官员财产收入公示制度确有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如果拖着不实行,风险只会更大。
  面对这一两难,笔者认为,既要认识到建立官员财产收入公示制度是大势所趋,也要充分认识建立官员财产收入公示制度的现实困难。建议多管齐下,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如先建立“新公务员”财产收入公示制度,再如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等等。这既可以推动官员财产收入公示制度的建立,又能将推出这一制度的政治风险降到最低,阻力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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