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烟花案善后要扣住“政府行为”
2012-10-16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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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日晚,在杭州举行的2012西湖国际烟花大会运河分会场在燃放烟花时,有两发烟花落至观赏区,致多名观众被炸伤。拱墅区区委宣传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需要留院观察约4-5人,主要是耳朵灼伤,这部分人灼伤的面积较大。其他的主要是皮肤灼伤和衣服破损,约100人左右。
  这次烟花大会是政府主办的一个项目,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是政府行为。区别于私人和公司、企业行为,政府行为在赔偿、追责处理上,都迥然不同。
  首先,在赔偿方面,如果这是公民个人或者公司、企业引发的事件,赔偿就与政府无关,政府最多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慰问。但是,这是政府行为,政府就必须赔偿,而事实上,杭州拱墅区区委常委、副区长齐力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诺,政府将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是,我们不能光看官员的承诺,更要看他们的行为。所谓的“一定的经济赔偿”到底是多少,政府部门须拿出准确的标准,不能随着事件的淡忘而冷化处理,必要时还要提请司法机关介入。
  其次,是关于事故追责问题。即使是公民个人或者公司、企业的行为,在出现事故时,也存在追究政府监管人员责任,而这一事件本身就是政府行为。目前,有报道称,事件原因“初步了解是操控问题”。但是,真正的原因还需要深入调查才可能知道,到底是烟花操作问题,还是烟花质量的问题。这里面就可能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操作人员的责任,购买和生产人员的责任以及监管人员的责任。此外,一些游客在被炸伤后在现场逗留将近10分钟后,才被安排至附近的杭州市二医院救治。有反映“爆炸后,现场出现混乱,观众纷纷涌向出口,我看到有人在这一过程中受伤”。这一系列的事件还反映了烟花大会在应急处理机制上匮乏,有关人员是否也应当问责呢?
  总之,一项政府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就必须由政府来赔偿,并追究政府相关人员责任。如此,我们才可能防范类似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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