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得以创办建立,由此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据权威人士透露,我国中小企业中的资金85%来源于民间借贷,只有15%来自正规金融机构,仅温州地区的地下融资就有4500亿元至6000亿元左右。近些年,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现象时有发生,老板“跑路”、担保人自杀等悲剧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经济金融市场的稳定。目前政府已及时发现民间融资凸显出来的风险与负面影响,并采取初步的治理措施,在温州成立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率先进行改革试点。民间借贷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弥补了社会资金供给的不足,但如何通过相关金融法规的逐步完善、金融机构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等措施,最终引导民间资金“阳光化”流动,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综合起来,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制定相应的法制法规。目前,我国依然缺乏民间融资方面的正式法律文件,民间借贷大多遵循内部的“潜在规则”。要及时制定相关法规,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融资的政策界限,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一方面,要运用法制手段着力打击非法融资活动,防止民间借贷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发展。另一方面,要运用法规努力防范与化解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为了使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需要逐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积极创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已有的金融体系,在有管制的状态下合法合规经营。事实已初步证明,微型金融的诞生对激活金融市场、完善金融体系和改进金融服务产生了积极影响,大大提高了金融支持“三农”和微小企业的力度。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其发展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速度和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为了建立完善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等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此外,要在确定用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用户资信档案,及时考察用户的最新动态,定期评定用户的信用等级,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成立民间借贷风险监测机构。由于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范畴之外,银监会一直未能采取措施进行监管。建议各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结合本地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成立专门的民间借贷风险监测机构,建立有效的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指标应遵循科学性、充分性、动态性、灵敏性、可测性、可控性和针对性等原则,在对所选择的每一项指标的长期月度时间序列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参照《巴塞尔协议III》和《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的要求,将每一指标取值划分为绿、蓝、紫、粉、白、黄和红七个区间。在单指标区间划分后,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将所选择的项监测指标最终综合为一个综合指标,用以不间断地动态分析民间金融稳定状况。 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即改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许多农村金融机构由于思想观念转变滞后,缺乏竞争意识和客户至上的理念,服务创新意识不足,最终限制了市场营销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因此,要积极改善服务理念,尽可能减少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努力解决人民群众“贷款难”的问题;拓宽服务范围,增加信贷品种,金融机构应该积极打造创新品种,在农村积极推广包括农村住房消费信贷、房屋装修贷款、大额信用贷款等消费信贷业务。扩大中间业务领域,微型金融机构还可以发展代收保费、电话费、代发工资、证券基金的买卖等业务。 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稳定器的作用,尤其在当前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结构趋短化日趋严峻的情况下意义更为重大。在现实生活中,微小企业由于资金少、竞争力有限,获利能力自然受到制约;从农户方面来看,由于农业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农民的未来收入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这必将增加民间借贷违约的风险。据统计,2011年参保农户达1.69亿户次,为全国22.38亿亩粮油作物和林木提供了5824.22亿元的风险保障,同比2010年分别增长31%和53%,有效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意识和责任。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始终离不开地方政府的监管和帮助。地方政府应该树立起规范地区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意识和责任,将人民银行、公安、工商和金融等部门有效地组织起来,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基层百姓尤其是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民正确对待民间借贷行为。同时,还可以运用各种媒体进行教育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网络等形式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深刻揭露涉及民间融资违规行为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民间借款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积极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