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和法制条件下完善“行政审批”
2012-10-12   作者:陈宁远(上海独立财经观察人士)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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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中央政府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取消171项,调整143项行政审批项目。为了完善行政审批制度,降低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行政管理制度成本,国务院从2002年11月开始,具体而系统地实施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前5次改革国务院已取消项目1845个,调整297个。
  这项坚持了10年的改革来之不易。因为这不仅是一项触动既得利益蛋糕的攻坚似的改革,还是一项细水长流、朝着明确方向、必须持续下去的改革。这项改革从宏观的角度看,可以归纳为两个字:放权。其过程虽然表现为行政审批范围的减少,本质却反映了中国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
  第一,中国经济体制必须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第二,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在计划经济时代高于一切的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着自己不可逾越的制度边界,它与市场经济的其他要素要在一个法制框架内运行。
  当下中国意见纷争,但完善法制和发展市场经济却是很难有人反对的中国改革的目标共识。但这个共识如何具体实施?如何有效地、长期地落到实处,路径却未必一致。就拿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具体项目来说,这是典型的在法制基础上把“市场还给市场,行政归于行政”,但要取得长效还是很艰难的,尽管10年来,我们已经取得很大成绩。
  道理简单。因为这只是中国行政管理的高端在放权,而未必是全社会行政管理细胞的放权。中国有333个地级行政区和2856个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的县。这些地方会否和中央省市区同步,谁来回答都不容易。即使在计划经济时代,强调行政管理整齐划一,也有天高皇帝远、部门利益第一的事发生。如今面对的是做行政管理的减法,放弃利益,谈何容易?
  很多人担心,中央搞行政审批的精兵简政,地方却会反其道而行之。比如各地各部门以加强行政管理为名,动用手里的权力下发部门或者地区的规章制度,甚至简单以“红头文件”的方式直接命令,实施包括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国家行政许可法》不允许的行政审批事项。
  还有人担心从中央或省市区某些下放到地方的行政审批权力,会造成宏观经济的乱象,会和中央的某些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相左。比如这次“商品房预售许可”从县以上行政审批,下放到县级行政区,就是一例。这两种担心都很典型,前者可以总结为地方无法放权进行精兵简政,后者可以总结为放权即乱。但这都是对国务院改革的误解和无知。
  通过10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在本轮改革中达到了前5次改革没有过的高度。这轮改革国务院开宗明义首先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根本原则。
  决定第一条就说到“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这个原则从根本上确认了为什么要取消或调整那些行政审批的原则。假以时日,以此原则为基准制定行政管理制度的上位法,那种对中央放权、地方却集权;或者“放权即乱,还是收权好”的担心,是否可以调整乃至取消?是应该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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