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提升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2012-10-11   作者:夏斐 刘奕 夏杰长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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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创新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条件和根本保障。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是制约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最大障碍之一,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升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一、明确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项目和优先进入领域

  我国对文化创意产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已经相当充分,但对于该产业的内涵并未达成全国性的共识,近年来国家层面和各地出台的有关文化创意产业 (或文化产业)的文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稍显混乱,有的范围较窄,但更多则有泛化之嫌。为此,为了更好地衡量和比较各地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特别是突出创意内涵在引领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应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为基础,从国家层面明晰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和分类标准,合理划分投资准入程度,提出重点扶持项目和优先进入领域。

  二、改变投入方式,将提升创新能力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基点

  国际经验表明,对于创意产业不加选择的保护与资助将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即产生所谓的准食利阶层,生产者通常更关心如何获得财政资助而不是去吸引观众。目前,由于我国许多创意企业未能形成有效的盈利模式,对政府扶持依赖较强,动画重奖机制之下甚至出现了买通播放渠道层层外包、坐吃财政奖励的扭曲现象。因此,政府进行资助时应有所选择,改变原有平均用力的方法,着力对原创能力较强的文化创意企业进行扶持,特别要科学筹划文化创意企业的财政投入方式,制定着眼于提高创意企业市场价值和投融资能力的扶助政策:一方面,从给创意生产者提供被动援助,逐步转换到支持更具主动性的发行和销售活动,努力为创意企业搭建交流平台,让创意成果与市场有更多结合的机会和渠道;另一方面,引导更多的地方财政资金以市场化方式投入和运作,比如设立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委员会承担专业评审职能,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发起共同基金投资创意产业项目等。

  三、构建扶持“大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积极探索打破渠道垄断

  文化创意产业囊括各色行业,且具有宽领域就业的特点,许多非创意行业的业者从事的同样也是文化创意工作。基于此,政策制定不应局限于文化创意产业本身,而唯有从大处着眼,打破部门分割和行业界限,关注与整个文化创意行业相联系的“大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首先,应加快完善高层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有效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建立由政府、行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产业专家组成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咨询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就政策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整体联动机制。其次,应在进一步明晰制播分离具体操作和执行细节的基础上,给予民营资本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适时推行播出一定数量和比例外购节目的强制政策,并对节目内容标准进行详细规定。再次,应尝试建立独立的创意产品分销市场,加快发展内容创意中介组织,实现各机构间的内容资源共享,切实保护创意企业的利益。最后,还应积极鼓励网络作为内容创意产品额外的发行和销售渠道,支持互联网企业购买创意产品的版权或发行权,并逐步降低数字出版许可的高门槛,为内容创新构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税收优惠的针对性,明确政策支持的重点为自主创新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政策的出台大多为了应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文化企业转制,较之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并不大。而且,税收优惠主要限定在龙头企业或大型连锁企业,政策支持范围过窄,加之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链较长,对设立、研发、产品营销、产品服务等缺乏前后呼应的配套政策,智力投入无法形成抵扣,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创意产业来说,重复征税较多、负担仍然偏重。特别是,对于新办创意企业只有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不符合从创意研发到生产制作再到实现盈利所需时间较长的市场规律。
  未来税收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目标应明确定位为自主创新,将重点放在创意的形成及创意企业的孵化体系支撑方面。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意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引导企业的资本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另一方面,应创造较为宽松的税收环境,推动各类创意产业发展平台产业孵化能力、创新能力和产业集群聚合能力的提升。比如,根据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特点,将税收优惠延伸到创意研发及市场转化阶段,提高研发加计扣除的比重;对创意企业进口必要生产设备给予相应优惠;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创意开发基金,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五、稳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谨慎平衡前提下利用好政府采购工具

  目前,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文化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一批文化企业逐步登陆资本市场,各类社会资本组成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也纷纷涌现,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得到初步缓解。未来应继续加大对文化创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比如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引导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稳步扩大创意企业债券市场融资水平;减少文化创意企业创业板上市对盈利年限的强制规定,等等。另一方面,也应借鉴国外经验,进行文化创意领域的金融创新,积极探索微型贷款计划、网络互助贷款、替代货币、地区内部贸易体系等非传统融资工具的可行性。与此同时,针对我国文化创意企业起步晚、创新不足的实际,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也要积极摸索形成科学的上市准入和评价机制,避免缺乏创新的企业利用有利的政策环境浑水摸鱼。此外,还应在审慎平衡的前提下,积极利用政府采购工具对我国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效扶持,为在不招致国际非议的同时支持处于起步期的本土的创意产业,可以为列入政府采购的自主创新创意产品设置一些动态评价指标,比如相关知识产权是否主要在中国境内产业化、技术溢出效应如何,考察其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产生的实际或潜在贡献等。

  六、鼓励感性生产,为文化创意企业树立创新典范

  高度重视和发挥创意设计在培育自主品牌、构建自主创新体系方面的作用,尽快在政府层面制定并实施宣传、普及、鼓励“感性生产”,促进创意设计与制造业深度结合的政策措施。尽快完善创意成果评价体系,实现对文化创意发展方向的有效引导;借鉴日本经验,研究创设国家级奖励表彰制度和优秀创意产品标识制度,为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新树立典范;持续资助立足中长期目标树立自主品牌的项目,如资助生产企业聘请设计师和品牌顾问、新产品开发和创意设计开发、国内外参展等,使生产和使用优秀创意设计这一观念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七、构建创意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等法规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对于有些尚未获得专利权,没有进行商标注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创意所带来的知识产权尚不能有效保护,且没有形成适应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特征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运作模式,从而构成对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的重大障碍。
  从有效保护创意的视角来看,亟须从以下方面创新保护创意的版权保护制度安排:一是尽快修改《著作权法》,将创意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二是调整版权立法,独立创设有别于传统著作权的创意权,为创意保护寻找新的保护机制,应根据高于作品独创性、低于专利创造性的原则,在作品独创性的基础上为创意规定新的“创造性”要求,并由创意人负担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具体证明,同时授予创意人创意专有使用权,保护创意的商业性开发、转让和利用。三是应针对文化创意产业行业涵盖面广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每种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比如对电脑软件及互动休闲娱乐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更多集中于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完善;而在抄袭、剽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尚、广告、建筑设计行业,则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设计作品的侵权界定以及推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四是应积极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要重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且将其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管理工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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