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证金公司第二次增资扩股,并且重点吸收民间资本参股,具有四方面的意义。 第一,吸收民间资本入股证券金融公司,是证监会落实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 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2012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吸收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机构入股证券金融公司,是证监会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和“十二五”规划的具体体现。 第二,增资扩股有利于继续增加证券金融公司长期资金来源,满足市场转融资业务需求。 转融资和转融券业务是证券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具有资金需求大、期限灵活、资金使用周期长短不一的特点,需要雄厚资本金作为业务支撑。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稳步增长,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资试点平稳起步,为持续满足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需求,客观上需要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提升核心资本充足率,满足不断扩大融资规模需要,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三,增资扩股有利于推进证券金融公司股东结构多元化、股权分散化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证券金融公司股东均为证券市场自律组织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股东多元化、股权分散化,有利于形成股东制衡机制,强化外部股东的监督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学习借鉴不同股东单位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市场化管理水平。同时,股权多元化也是东亚地区证券金融公司的普遍做法,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银行持股52.58%,投资顾问持股36.33%,共同基金持股4.19%,其他机构、个人等持股6.9%。 第四,增资扩股有利于证券金融公司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加快业务创新,建立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连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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