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弟衣食,自有余饶。”诸葛亮在《自表后主》中的这段话,可能是中国最早的一次官员财产申报。但在缺少制度约束的条件下,古代中国,像诸葛亮这样自愿申报财产的官员,凤毛麟角。 揆诸现实,从在全国开官员财产公示先河的新疆阿勒泰,到被誉为“最彻底公开模式”的湖南浏阳,再到制度破冰、地方探索样本的浙江慈溪、宁夏银川,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走过了从“极大的改革决心”到昙花一现的无言结局。“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备受关注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面临着“人走政息”的命运。(9月27日《中国青年报》) 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难以持续、缺少稳定,其实正是制度化程度不高的表现。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执行中变形走样屡见不鲜,有的是只申报工资收入、不涉及其他财产的选择性公开,有的是只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向社会开放的有限公开;其二,公开、释疑、监督、问责等环节缺少独立的受理机构,调查核实、监督管理等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关于制度的持续性,现代经济学有这样一个分析框架:制度的可持续性取决于制度的供给方与需求方的博弈,如果只有制度需求,而缺少制度供给的动力,制度生命注定难以持久。以此分析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无论是每年“两会”上的提案建议,还是媒体和公众的热切期盼,都充分表明对官员财产公开有巨大的制度需求;然而,在制度供给一方,相关制度建设却没能及时跟上。 财产公开,势必压缩权力发挥的空间、减少腐败机会,这对于潜在腐败官员而言,无疑是“断了财路”,正因为此,官员财产申报公开被称为“自己革自己的命”。自我公开、自我监督,这种损害官员自身利益的制度,自然不会得到自发的拥护,制度供给动力不足,也就不言自明了。各地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开,一开始因个别人的坚定决心提上日程,到最后久推不转、决而不行,根本原因也正在于此。 当然,有人会辩护称,官员也有保护隐私的权利。但是,但当个人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从近年不断刷新的“裸官”数量,到最近辽宁凤城市委书记王国强携款外逃,再到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落马,无不警醒这样一个朴素的道理:官员隐私具有公共意义,接受监督天经地义。 制度形成的过程,就是各种利益博弈的过程,制度的成型与稳定也是因为各种利益达成均衡。官员财产申报公开,体现的正是权力与法律、官员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到底是《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驯服权力,还是官员财产在权力的庇护下仍然遮遮掩掩。 官员财产公开在博弈中艰难前行,需要自上而下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改革智慧,公众的理性有序参与同样弥足珍贵。政府信息公开、官员财产公开、舆论监督并称为现代政治进步的三大“阳光法案”,是防止公共权力腐败的“三驾马车”。经过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政府信息公开、舆论监督已经卓有成效;官员财产公开,也期待真正的“制度破冰”和“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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