吗丁啉、新康泰克、江中健胃消食片……这些消费者耳熟能详的非处方药品牌,以后或许不能在电视、报纸的广告中出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酝酿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修订方向是禁止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只能在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发布广告。 为什么要禁止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呢?原来主要是因为“违法药品广告太多,药监局监管不过来”。管不过来就“一刀切”地禁止,按此逻辑,食品、化妆品、酒类、汽车等其他类别的广告难免也有违法的或不规范的,是不是都该全面禁止呢?因为管不好就禁止,这是典型的因噎废食,而因噎废食的背后是懒政思维作怪。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前者须经医生诊断后对症下药,没有医生处方患者也不能购药,所以,处方药没必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而非处方药是经过长期应用、确认有疗效、质量稳定、非医疗专业人员也能安全使用的药物,不需要医生处方,消费者可直接在药店购买。非处方药既方便了患者,也减轻了医院的诊疗压力。对消费者来说,药品广告虽然未必可信,但人们还是希望通过广告获得相关信息;对药品生产企业来说,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宣传产品是其正当权利。《广告法》没有将非处方药纳入禁止之列,《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相关规定显然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禁止非处方药做广告,说起来也相当于设定一项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有着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一般而言,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设定行政许可。所以,有关方面在禁止非处方药做广告之前,恐怕不仅要细细掂量此项“禁令”的合理性及利弊得失,更要厘清其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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