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低保家庭信息公开是远远不够的
2012-09-28   作者:潘洪其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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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考虑保护低保家庭隐私权的同时,还要考虑对低保审批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包括审核低保家庭信息的真实性),保证低保资源的公正分配。
  国务院9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除必要的家庭收入审核外,股票、房产、汽车等家庭财产,也成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同时要保护个人隐私。
  近年来,一些地方居民骗取低保资格之事时有发生,如去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在全市范围内核查低保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在石拐区的8200多名低保户中查出404人拥有两套住房,一户居民更是拥有6处房产,均超出了低保家庭的财产标准。骗取低保严重损害了低保制度的公信力,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鉴于此,国务院的《意见》规定,将低保家庭的收入、财产、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居住地长期公示,有助于其他居民对低保家庭信息进行实时监督,防止低保审批出现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操作。
  从一般意义上说,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属于个人隐私,将低保家庭信息在居住地长期公示,与保护居民个人隐私会形成冲突。而且,大凡申请低保的家庭,对自己的收入、财产方面的信息往往格外敏感,他们会担心公示之后,引来其他人的围观和白眼,让自己没有面子和尊严。然而,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看,低保家庭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在权利和保障上获得了实际利益,理当承担对等的义务,在居住地公示自己的家庭信息。
  在考虑保护低保家庭隐私权的同时,还要考虑对低保审批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包括审核低保家庭信息的真实性),保证低保资源的公正分配。后一个问题具有更大的外部性和公共性,所以应当优先考虑,低保家庭为此在隐私权上承受一定的“损失”,属于低保工作中产生的必要成本,低保家庭应当予以理解和容忍。
  由低保家庭信息公示的道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官员财产公开的道理,因为两者的基本逻辑是大体等同的。在现代社会,官员执掌和行使公权力,能够比普通公民享受更多的职业荣誉和职务待遇,从权力与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官员需要在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上作出一定的“牺牲”,包括将收入、财产、配偶子女从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以便于公众知晓和监督,使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低保家庭享受了特殊的福利和保障,其收入、财产等信息要在居住地长期公示,官员享有特殊的权力和地位,其收入、财产等信息也理当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要求,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等部门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低保家庭的就业、住房、存款、证券、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成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这是做好低保审核及低保家庭信息公示工作的技术和制度条件。同样,实行官员财产公开,也需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信息统计体系、实名制财政体系等技术和制度条件。两者的基本逻辑也是大体相同的——单就技术发展和制度建设而言,只要能做好低保审核及低保家庭信息公示工作,也就能做好官员财产公开工作。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江苏淮安市、徐州市贾汪区等地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官员在当地官网公开“晾晒”家庭财产,引发公众关注;但2009年以来新疆阿勒泰、四川高县、湖南浏阳、浙江慈溪等地进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实践,至今都陷入了“人走政息”的尴尬。比照低保家庭信息公示的逻辑,我们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地方实践形成合力,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尽快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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