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送老婆”,日前,广东某地一楼盘外墙上打出这一巨大的雷人广告,路过行人纷纷“石化”。(《南方都市报》9月25日) 记者说,这一广告令无数单身汉怦然心动,以为真的会“买房就有老婆送”。我认为记者的说法没有根据:即使是急需老婆的单身汉,也不会对广告信以为真,因为“送老婆”的事根本不可能发生,也无法操作。一方面,现在不是封建社会,女人不可能成为商品或礼品赠送;另一方面,即使真的送一个老婆,是否就能建起家庭过日子,也还是一个说不清的问题。因此,“送老婆”之说既无人信,也不敢要。他们只会质疑:开发商又玩什么噱头? 听一听开发商的答复,果然是一个荒诞不经的噱头。该项目售楼员告诉南都记者,广告词真正的意思是:“买房子送给老婆”。 原来如此。这样的解释还是荒唐的,男方买房子为了结婚是可能的,但买的房子也应该是男方的婚前财产,最多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送给老婆”却似乎变成老婆的个人财产了。再说,你做广告卖房,有什么理由、有什么权力安排人家所购房产的产权?难道不送给老婆,你就不卖房了? 开发商利用中国文字的多义性,把“送给老婆”简化为“送老婆”,故意引起歧义,更像是玩一个文字游戏。这一技巧也不是第一次使用了,同样是这个“送”字,过去开发商也有“买房子,送家具”的广告。等到真的买了房,要求开发商送家具时,开发商却说,你买了家具吗?我们帮你送过去。原来,他们的“送”是“运送”的意思,而不是大家理解的“赠送”。 其实,从法律上说,开发商这样的广告是有风险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那么,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对“送家具”的理解是会按照消费者的理解执行的,不排除真的送家具的可能性。 律师指出,“买房子,送老婆”的广告语用词不规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过,我们更理解的是开发商促销的迫切心态,“我们打这个广告就是为了国庆促销的。”
为了吸引眼球,于是“语不惊人死不休”,这才用词语的“歧义”吸引公众。开发商这种做法,何尝不是房地产的不景气逼出来的无奈之举。 可惜的是,“买房子,送老婆”的广告也唤不来“金九银十”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近期督查情况看,房价尚不具备全面反弹的条件,“金九银十”
风光不再,“送老婆”之类的噱头不过供人一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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