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钱须补偿这个可以有
2012-09-21   作者:王石川(江苏 职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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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10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的用人单位未按时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这是根据日前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的规定。
  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文明伤疤、时代之痛的当下,要欠薪方加付25%补偿金的规定,无疑能够带给人们些许欣慰和快意。不仅要让农民工足额拿到工钱,还对农民工有所补偿,让农民工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慰藉,更重要的是,对欠薪企业有一定的惩戒约束,提高其拖欠工钱的经济成本。
  拖欠农民工工资加付25%补偿金,并不多见,但此举既是天经地义,也符合法治精义。在现实中,农民工工钱动辄被拖欠数年之久,他们哪怕穷尽各种维权手段,千辛万苦讨得了血汗钱,但由于通货膨胀的隐形存在,货币出现了一定贬值,比如,三五年前的1万元所能购买的商品,于今天而言则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即便农民工后来拿到了工钱,无形之中的损失也是比较大的,基于此,欠薪企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也是有必要的。与其说是补偿,不如说是归还,因为工钱本身就具有利息,这是农民工合法应得。
  对欠薪企业,不仅要求其支出补偿,还应该对其有处罚。《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还规定,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这一规定释放的信号很明确,拖欠农民工工钱,要付出较为高昂的经济成本,那些欠薪者可得好好掂量掂量。
  不过,对欠薪者光有经济处罚还不够。事实上,去年2月26日,恶意欠薪已经入罪——《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恶意欠薪入罪,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该法已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年1月17日,人社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严厉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重拳除了打向欠薪者,还指向监管人员——对不依法移送和办理欠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让人遗憾的是,因欠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欠薪者很罕见,更不要说相关监管人员了。
  拖欠农民工工钱,关乎法律尊严,影响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上下头疼的大难题。破解这一难题,就应该从提高欠薪的违法成本入手,不仅让欠薪者付出经济代价,更要付出法律代价。而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负起责任,一方面提前进行制度安排,不让相关企业欠薪;另一方面,对欠薪的“老赖”应依法打击,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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